提議者 ag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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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民從2009年私設爆閃燈高達上千組,雖然立意良好,但是查網路紀錄2020年當地警方內埔警分局就已經發現此事,非但沒有依法制止私裝,甚至鼓勵裝設,甚至到了2022年近日屏東縣政府甚至高調宣揚,宣揚好人好事。
然而屏東縣濫設爆閃燈只是全國的縮影之一。
因為各縣市會有官員、議員或里長、警察機關,將爆閃燈當作政績、業績。
1、
全國各縣市公部門已經將爆閃燈當作道路上的固定警示發光物使用,但是實際上紅藍爆閃燈或類似爆閃燈非屬以下各類法規、道路標準、工程規範內,更未經科學驗證,就遭到公部門或是私人濫設。
2、查世界各國對於「紅藍爆閃燈、單色爆閃燈」閃爍燈光, 通常用於緊急車輛、車輛警示用途上,且被國外當地法律、各類科學標準嚴加規範,而非像台灣隨意能裝設「道路」上。
3、這些爆閃燈,從科學角度來看,無論演色性、亮度、裝設角度都未經科學驗證,就被裝設到道路上,嚴重造成交通危險。
綜合以上原因,再次重申或建議
1、
全國「未經國家標準科學驗證 、 非屬法律規則、標準、規範」律定範圍內的各式爆閃燈、發光體等,不得裝設在「道路」。
2、
請各級政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依法處理。
3、
各級政府道安會報之改善交通措施應以交通跟工務部門為主,而非讓警察部門包工程,為了做業績導致爆閃燈濫設,又沒命中問題核心。
請各級政府公開道安會報紀錄及資料。
如各級政府未遵循以上規定,中央政府不得補助任何「該縣市所轄的私人機動車輛的交通道路建設或計畫」(涉及安全而有急迫性除外)。
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其他法規定為法規性質。
4、
強制各級公職人員(例如包括但不限於民意代表、里長、民選官員等),強制接受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自然領域課程(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光的原理、生物之眼睛原理),並且考驗之、網路公開成績。
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定為法規性質。
我們討論的不是交通,而是科學。
1、避免閃瞎用路人視力
眩光容易造成短暫失明降低注意車況之能力。尤其對於散光的駕駛者來說,爆閃燈影響視力甚鉅。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編輯的《國際照明工程詞彙》中對於眩光作了以下的定義:
眩光是一種視覺條件。這種條件的形成是由於亮度分布不適當或 「亮度變化的幅度太大」或 空間、時間上存在著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或「降低觀察重要物體的能力」,或同時產生這兩種現象。
2、避免誘發癲癇或急性光過敏症發作
日本3D龍事件,某個卡通片段播放時,發出強烈且頻繁紅藍交替的閃光。播出後觀眾投訴在觀看後出現眼花、頭疼及噁心的症狀,嚴重者甚至暫時失明、抽搐和昏迷。根據日本消防部門統計,一共有685名兒童送院治療,雖有部分已經在送院途中自行恢復,但仍有150名兒童需送院,有兩人住院超過3星期。
2007年6月4日,倫敦2012奧運會的宣傳預告片也因類似的畫面處理不當,色塊變換過快,引發了部分觀眾癲癇發作。
2011年推出的電影《暮光之城:破曉》也發生此現象,由於紅白色塊快速更換,造成美國數名電影觀眾癲癇發作送醫。
3、改正謬誤文化、消除積非成是形成
明明是包括但不限於道路設計、路口障礙物眾多導致路口視野不足、道路標線設計瑕疵、缺乏人行道致路口轉角視距不足 等其他問題,可透過道路標線、道路工程設施、車道縮減自我制約、反光鏡、路口照明、合法標線標誌、增設人行道等等眾多解決方案做出改善。
然而交通、公路、警政單位、民意代表卻只想用爆閃燈當萬用解,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本末倒置、治標不治本,形成謬誤文化導致政府嚴重失能、破壞法治,影響人民交通安全,導致近年每年交通傷亡超過5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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