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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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改革台灣動物繁殖業、買賣與後續追蹤相關條例,增訂相關違法重罰條款,才是根治因流浪動物而產生的各種問題的解法!
任何的動物救援,都比不上"不被控管的人類的破壞速度"來得快! 因人類產生的問題,就要解決有問題的人類,而不是拿動物開刀!
改革內容需「以增進動物福祉與保護生態環境」為核心,嚴格規範任何以「動物」做商業行為的業者,嚴格追蹤飼主實名制與動物安全回報,任何不當飼養、放養與虐待都該被重罰。
只有真正愛動物、有能力負責與照顧動物的人,才擁有養寵物的權利。
人類只因喜歡就可以"不負責任"的隨意在繁殖場、寵物店或收容所購買或認養各種動物,而這份"只因我喜歡、我想要"的自私貪婪,造成的後果是:
1.動物被人類不當飼養、虐待
隨意的飼養,不做功課也不在乎動物身心健康福利的飼主比例,往往較認真愛護動物的飼主多很多,更遑論心理有疾病去虐待動物的人,更是不定時炸彈。
這凸顯了台灣的生命教育制度的不足,虐待動物和棄養動物的人都是社會需要花費額外的資源去修補的問題。
除了需要立法重罰來嚴禁制止,從根源解決,減少這類人的產生,才能幫助台灣不浪費社會資源。
2.動物被人類「放養與棄養」,進而產生各種環境問題,包括但不限於: 生態、衛生、結紮與救援...等等問題。
因此,衍生出相關單位或收容所需因應去解決或救助,但這短暫的修補工作往往最終結果是,買賣持續發生、棄養或虐待持續發生、流浪動物再生育流浪動物,志工與社會各單位不斷的宣導與救援的心力交瘁,導致各單位缺乏人力、資源與資金運營…等問題,惡性循環不斷。
各種動物救援與認養速度,真的比不上不受管制的人類的破壞速度!台灣人生活空間的不足,不是每個人都有適合養寵物的空間與條件!再多的宣導與認養,也比不上從源頭減少動物流浪的問題來得有幫助。
從根源的繁殖、買賣去解決,提高飼養寵物的「代價與成本」,借鑑學習歐洲國家,例如:荷蘭、德國、瑞典…等動物保護法來減少上述問題產生,同時才能減輕各單位的人力運營等問題。
3.各種「治標不治本」的提案造成社會不必要的紛爭,浪費時間又偏離解決問題的核心!
停止謾罵、對立與提出治標不治本的提案! 若人人都是為了社會更進步而發聲,就更應該追溯到問題的最根本,朝向解決問題的核心理性討論,才是最正確、有效的幫助社會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