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oci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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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一般道路旁白線內或無劃線可停車區、路邊免收費停車格等,遭到特定居民,以機車橫停或擺放三角椎、請勿停車立牌等方式覇佔上述自由停車空間等惱人路覇問題。在這些路覇行為中,以機車打橫、數部機車連結、上鍊甚至以鎖固定路面等方式強佔停車空間者最為普遍及囂張,至今由於中央無明確法條規範,使得路覇橫行。
現行法規中各地方政府雖大多有路覇相關規定,明定以機動工具(不包括機車)或三角錐、私人物品等覇佔道路空間者的相關法條規章,但路覇行為中最常見的機車路覇,由於可隨時移動且擁有停車權,難以舉證為路覇,通常即便向地方警察機關檢舉,因為各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缺乏中央法條規範,警察到場也因缺乏對機車路覇開罰的明確法條及強制力而難以成案,不能改善機車路覇亂象。因此機車強佔公共停車空間的路覇是最難處理的問題。
機車為路覇者多為鄰近住戶,以自家機腳踏車以橫放、佔據中央、斜停、連結私人物品以擴張停車空間等方式,佔住公共停車公間,以利私人車輛停車使用。通常若移動其佔道機車而停車,動輒遭覇路者破壞報復、或遭以強制罪提告等理由脅迫不得停車,使得大多數人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避免與路覇爭權造成困擾,只好自認倒楣另行找尋車位。久而久之使得以機車強佔停車空間的覇路者,漸成為無法可管的無敵路覇。然而這對每位需要停車的民眾而言,是相當不公平的事情。
筆者提案,由中央制定明確路覇行為相關法條並納入交通管理條例,規範以機車及活動物品覇佔道路邊、免收費停車格等公共停車空間者可判定違法,並制定罰則使警察單位能明確執法,使長久以來因法條不備造成的路覇現象,可以得到立竿見影之解決。
提案法條構想:
1)將機車以不自然方式(如附件圖片:以橫放、佔據中央、斜停、連結私人物品以擴張停車空間者等)停放於道路邊開放空間、免收費停車格等公共停車空間者,可經由二階段判定為違法佔用之路覇。第一階段為路覇犯意,檢舉人遇上述停車狀況時,可視為路覇嫌疑拍照後逕行舉發,由地方政府相關交通管理單位建檔。第二階段為路覇行為罪確立:遭舉發機車若於30天內未再接獲二度舉發,則清除其路覇嫌疑;然若30天內嫌疑車輛二度接獲路覇檢舉,即可視為路覇行為,依法得以開罰。
2)為強化路覇法條之效力,依路覇法條於30天內接獲檢舉2次即可開罰,且可對同一機車連續開罰。若同一車牌180天內經3度檢舉且確認其路覇行為,則可判為惡性路覇連續犯,加強罰則罰金,甚至吊扣牌照以儆效尤。
3)路覇排除者保護機制:路覇嫌疑車輛可由任何人逕行移動排除之。其路覇嫌疑之車主,不得對移動路覇車輛、排除路覇行為者提出強制罪告訴
4)收費停車格內之停車行為不在此限
。遏止特定人因地利之便,強佔應屬公共之停車空間之路覇行為
。由中央制定明確路覇行為規範並納入交通管理條例,供地方政府執行單位法源依據
。確實施行路覇法後,將可還停車權於民,緩解停車資源不足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