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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大學奴姓養成之勞作教育課程

提議者 錡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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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09
檢核不通過
2017-11-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作教育"由東海大學於1953年訂定為該校基本教育方式之一,本質是為了進一步教育大學生思考勞動本質、勞動權益、認識與尊敬勞工。「註一」


  歷經多年以來,各學校爭相模仿;但畫虎不成反類犬,其已經失去原有涵意,淪為學校節省開支的一項工具。且學校將其放進必修學分內,強迫學生必須執行,已初衷不在。


  反思當年,東海大學是由全校師生一同參與。但如今,各大院校只是只要求學生負責掃區掃地,而不再有學校師長共同參與,其學程已流於形式,不具由反思價值。是時候將其從學校課綱中移除,不再讓其剝奪學生早上休息時間。其次,我們學生是付學雜費是為了來學校獲取知識,而不是做為免費的勞動力以及培養學生的奴性。再者,學雜費內應含有場地維護費用以及設備使用費用,故學校應付起維護責任,而不是將其強制學生執行。


  接著,論其與現今社會相關連處。基於上述緣由,學校之勞作教育應需府合勞動基準法;所以學校需給予修息勞作教育之學生符合其工作性質之薪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且應府合勞動基準法第一章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利益與影響

建請以以下方式改善:

  1. 將勞作教育從必修課程中移除,且不為畢業門檻,並禁止相同內容之課程再次列入必修,以避免掛羊頭賣狗肉之嫌。
  2. 應付予勞作教育之學生符合其工作性質之薪資,且訂定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勞動合約。
  3. 也可將勞作教育發放給社會弱勢團體進行承接,以負起社會企業責任。「註二」
  4. 學生本職應負責其上課區域,而非由學校指派。
  5. 如有修習勞作教育之學生,學校應幫學生投保勞健保及團體意外險。

其利益:

  1. 幫助社會弱勢團體,以其打造大同社會:「老有所終,狀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2. 讓弱勢學生能自食齊力,以勞動換取生活所需薪資。
  3. 從教育中學習,讓學校負起社會企業責任,以其學生畢業後也能以社會企業責人為己任。
  4. 培養學生守法知識,且讓其為不法知識提出異議,如此提案所行。


其影響:

  1. 讓學校認知其所行,不容於情;不合於理;不符於法。
  2. 讓學子知道其權益應爭取,而不是讓其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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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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