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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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場霸職場霸凌防治
目前勞動部114年2月公告的職場不法侵害指引第4版
有幾個問題,請在新的立法上,建議實務作業上評估下列問題,放入實際作業中
1. 第4版指引,在作業分工中,由職安室負責整體規劃,實務上有疑問,
,本次實務的樣態分類有職場暴力/職場霸淩/性騷擾/就業歧視等,
其定義為
職場暴力:包括勞工於勞動場所中,受到他人肢體或言語的虐待、威脅 或攻擊,並影響其身心健康、安全或福祉之行為,例如攻擊性的語言、 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
職場霸凌:包括勞工於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 屬間,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 、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 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例如: 1. 對同仁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2. 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 務或社交活動,把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 3. 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嚴重辱罵 。 4. 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 存在與價值。 5. 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6. 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 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7. 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同 仁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上述這些的行為,並非職安室專責人員的專業領域,如何進行正確規範
2. 企業實務上,真的將職安室放入一級以上的專責單位又有多少
3. 通報窗口宜在人力資源單位,應該要要更清楚的分工,應該而不是宜
4. 延續上述,企業中如果少於法定職安人員,應該要由企業中由誰擔任較合理合適?如果以行為樣態,都是人為的管理`,或是行為管理不當,職安人員實務上多數沒有負責人員管理與績效,
5. 職安室人員 /人力資源單位人員 或法務人員 ,在企業中通常一定會有人資人員,但不一定有職安及法務,這些樣態的行為的屬性,如果與工作安全的設計有直接的相對因果,當然由職安去規劃,其他樣態看似多在企業中是人資管理 , 性騷擾及就業歧視都有專法,且企業中多數為人資負責,
落實作業分工,較能真實實際運作,單單只說由最高負責人管理,這只是要有人負責,但如果實際有發生重大個案時,能挽救或彌補這些傷亡的罹災者或是受到創傷的人嗎
1.職場暴力/職場霸淩兩者都會因個案真有不同的處理,也會有對應的不同法律責任,更應該要將各種行為的專法,由專業的合格人員擔任,或許要設置職場不法侵害專責得合格訓練人員,或許人資人員是必要取得的人選之一,就像酒業服務士是執行就業服務的專責人員
2.人資/法務/職安 這三類型的職業,或是有其他職業人選,在新法職場霸凌防治中,分別扮演何種職責,可實際真實在企業中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