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依據印尼姐姐的民法30條與31條:
* 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禁止結婚
* 兄弟姐妹禁止結婚
* 小叔與嫂嫂、小姨與姐夫,禁止結婚,然而如果中間那個人已經去世就可以,或者即使中間那個人沒有去世,總統也可以特別批准其結婚(注意:這個關係在台灣是屬於「輩份相同」的旁系姻親,因此在台灣並沒有禁止結婚)
* 叔叔(舅舅)與姪女(外甥女)、叔公(舅公)與姪孫女(外甥孫女)、姑姑(阿姨)與姪子(外甥)、姑婆(姨婆)與姪孫(外甥孫),禁止結婚,但是,總統可以因為重大的理由,來特別批准其結婚
所以,建議台灣也可以比照印尼姐姐,對於叔叔(舅舅)與姪女(外甥女)、叔公(舅公)與姪孫女(外甥孫女)、姑姑(阿姨)與姪子(外甥)、姑婆(姨婆)與姪孫(外甥孫),或者堂表兄弟姐妹(印尼姐姐是完全沒有禁止堂表兄弟姐妹結婚)等等,總統也可以因為重大的理由,來特別批准其結婚
我剛剛研究了一下印尼姐姐的民法,覺得她的這個做法很棒,希望台灣也可以效仿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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