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比照印尼姐姐,在有重大理由的時候開放近親結婚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5-04-09
檢核
2025-04-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6-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印尼姐姐的民法30條與31條:

* 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禁止結婚

* 兄弟姐妹禁止結婚

* 小叔與嫂嫂、小姨與姐夫,禁止結婚,然而如果中間那個人已經去世就可以,或者即使中間那個人沒有去世,總統也可以特別批准其結婚(注意:這個關係在台灣是屬於「輩份相同」的旁系姻親,因此在台灣並沒有禁止結婚)

* 叔叔(舅舅)與姪女(外甥女)、叔公(舅公)與姪孫女(外甥孫女)、姑姑(阿姨)與姪子(外甥)、姑婆(姨婆)與姪孫(外甥孫),禁止結婚,但是,總統可以因為重大的理由,來特別批准其結婚

所以,建議台灣也可以比照印尼姐姐,對於叔叔(舅舅)與姪女(外甥女)、叔公(舅公)與姪孫女(外甥孫女)、姑姑(阿姨)與姪子(外甥)、姑婆(姨婆)與姪孫(外甥孫),或者堂表兄弟姐妹(印尼姐姐是完全沒有禁止堂表兄弟姐妹結婚)等等,總統也可以因為重大的理由,來特別批准其結婚

利益與影響

我剛剛研究了一下印尼姐姐的民法,覺得她的這個做法很棒,希望台灣也可以效仿她!

相關連結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