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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

提議者 Mr. Tsai

已附議6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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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1-24
檢核
2025-11-2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6-01-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背景說明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資料統計,2021年有1,879名兒少成為性剝削的受害者,而到了2022年增至2,282人,增幅超過21.44%,更令人擔憂的是,2023年兒少性剝削案件數量為3,354件,增幅達46.98%,在2022年和2023年的案件中,超過80%案件(計4,885件)涉及拍攝製造和散布兒少性影像,其中大約70%的案件是利用網路社群、通訊軟體或其他平台進行犯罪。

二、建議事項

1.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為預防,即透過刑法的威嚇作用,可以使人放棄侵害行為,從而保護人們的生活利益。某藝人因涉犯兒少性剝削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判決結果係因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範,嗣後立法者有針對相關條文加重刑責,惟基於同條第3項等理由,認修法後刑責仍應有再提高之必要,因此建議將第36條第1項的最低刑責提高至三年,同條第2項的最低刑責提高至五年

 

利益與影響

一、修正實益

1. 我國與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皆為大陸法系,講求成文法,並採職業法官制,倘若將我國現行法規與他國做比較,察覺我國現行之法定刑度略低於日本與法國,就德國的構成要件及裁量空間而言,法官最重可判處十年,因此我國現行條文應予修正,與國際接軌,並得彰顯我國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零容忍之態度。

2. 對於兒少性犯罪,非但對其造成童年陰影,嚴重侵犯人格權及身體自主權,加害者為滿足私慾而對抵抗能力較弱之兒少為目標對象,是為惡中之極,修訂最低刑期,調整至最低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是有意排除加害者有緩刑或緩起訴適用之餘地。

二、社會影響

1. 數位科技與社群平台已成為兒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活動場域,現今兒少係屬資訊發達的年代,是數位原生族群,藉由各式電子
產品連結上網際網路以了解社會所發生的大小事,以及從中與社會環境中的各種角色進行互動及溝通。藉由提高刑法刑度,盼能有效降低犯罪之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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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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