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ai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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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團釀33死,本案推判為駕駛超時工作...導致疲勞駕駛...
不論是否因市場競爭..過度殺價問題...
在現行台灣法令法規...
針對雇主違法令所屬員工超時工作...
頂多行政處罰...
罰些不痛不癢的小錢吧了...
於是導致雇主無忌憚一再無理要求員工加班..加班...
勞基法所謂的...員工加班要徵求員工同意...
在有工作的人...都知....那個老闆要求員工加班有去徵求員工同意的?
所以個人建議...
爾後針對員工因為超時工作(逾越勞基法規定),導致個人或他人意外傷亡...
除了針對公司行政裁罰..
針對所屬資方主管及雇主應給予適當刑法裁罰
1.健全勞資雙方權利及義務
2.保障員工得到適當及合理休息
3.降低因過勞導致人員傷亡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