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棋
已附議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9個附議
目前現行制度為~~~
一、 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
二、 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一) 成年受刑人
1、
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3分之1。
2、 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
3、 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4、 有悛悔實據。
(二) 少年受刑人
1、 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3分之1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
2、 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
3、 最近3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4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3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2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不在此限。
4、 有悛悔實據。
三、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又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羈押日數超過1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刑期內。
四、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獄陳報法務部審查,經核准者,始得假釋出獄。但執行未滿6個月、重罪累犯及性侵犯經治療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積極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7年以下;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2、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4、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5、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7、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重度肢體障礙。
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1、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2、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3、累犯。
4、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5、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希望修改為~~~
所有受刑人應該不予以論何種罪名.或是累犯來做有所區別的待遇
而是應該相同的起點在矯正署!重新學習做人
外役監牢或是假釋或是刑滿的機會~應該是由專門的團隊/人員來去做判定是否可行!!!
1.目前全台受刑人人數比例已然超收許多(其中以煙毒犯.累犯)者占至百分之50以上!嚴重影響對社會人民納稅/看守人員之負重
如由拋開這些受刑人之罪來看到用平等受刑人來區分~讓上述這百分之50以上的人可以早日更生亦可大大降低這個負擔
2.受刑人如若以專門人員來評估是否合乎外役或是假釋之規定(而不已現有制度來做死板的實施)
更能有效嚇阻酒駕.詐欺.偽文.背信.貪汙者的犯罪率~~~因為所有受刑者一律相同的起點並不會因為何種罪而有所區別待遇
(激發所有受刑人的矯正心態來去爭取外役或是假釋機會)
3.降低目前社會上可能的犯罪者的犯罪率~因為犯罪受刑後!並不因為有所謂的初犯心態/或是因為不是述規定內容者得心態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