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芋圓
檢核未通過
近期新北清水國中割喉案外界及受害者家屬均有表示法官輕判
為什麼法官輕判呢?
這就問立法院的法制委員們了。
國家立法政策上,
青少年犯罪往往都會以心智尚未成熟、不諳世事為由獲得刑事上的寬待,但真的每個青少年犯罪者都無知?每一個都心智不健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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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及其家屬從事發當下到進法院,
絲毫沒有任何反省的表徵,
連加害人的律師也為了辯護,不顧了人性
試想:當立法委員用法律授權法官得以給予加害人縱容的優待時,何嘗不是對
再將被害家屬推入深淵的傷害呢?
針對本件憾事,深表痛心的大眾們,
不願發生在任何一個孩子身上,
因此,呼籲以下相關單位能在兩年內建立並改革以下的政策:
1 行政院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法律案
I 修正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移送檢察機關之「少年刑事案件」,如為故意犯罪且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自由法益者,不適用刑法第18條第2項關於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刑之規定。
II 法官於前開案類,審判程序終結前,法官裁定收容處所由「少年觀護所」改為「看守所」。其收容之要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羈押規定。
III 為簡化刑事訴訟流程,提升並落實偵查中發現真實的效率與精神,國中以上高中(職)以下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之承辦校安業務人員,如知悉有(1)案類發生或發生之虞得不經由檢察官,逕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有急迫情形,得逕予搜索,十日內補聲請搜索票。其餘搜索之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2 法務部矯正署
對於故意犯罪且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自由法益,經判決確定之少年,納入監獄嚴格控管,而非施以愛與關懷為名,行放縱之實之感化教育;其於監獄內之生活常規及假釋要件,不分成年及未成年,一視同仁。
3 教育部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I 為保障校內良善學生們學習環境安全,對於被通報為校園肢體霸凌、性霸凌、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經校園霸凌防治諮詢委員會、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停學半年。
II 前項受停學處分者,半年後如未達修業年限者,轉入適當之教育機構完成原學制學業,並接受適當之個別化品德教育課程;如已屆修業年限,則發給修業證明書。
III 關於適當教育機構之轉入、轉出、型態,其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機構內高中職以下學生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召集曾任教一般學校五年以上者共同編訂之。
IV 處理校園霸凌及性別平等事件之委員,達一定研習時數並經考核通過後,始得充任;其研習及考核辦法,由教育部訂之。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I 命下列人員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一定期間內須完成親職教育時數並通過測驗,違者須處以罰鍰。
(1) 故意犯罪且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自由法益,經判決確定之少年。
(2) 被通報為校園肢體霸凌、性霸凌、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經校園霸凌防治諮詢委員會、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於行為時尚未成年者。
5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全民健康保險署
I 對於因少年故意犯罪致離世或重傷之被害人,其行為時同居或有扶養事實之親屬終身免心理諮商費用(含行政規費);如因此確診精神相關診斷者,其鑑定費、診療費及其他聲請本診斷相關證明文件費用均全免。
II 前項費用來源如下:
(1)非行少年未成年時,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連帶負擔;
(2) 非行少年成年後,自行負擔
(3)非行少年離世者,由其全體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繼承人共同負擔,依此類推,並不得為拋棄繼承之標的。
III 繳納費用的期間,溯至行為發生時起,至行為時最後一位與被害人同居或有扶養事實親屬離世者。
期盼我國中央政府,不分朝野,都能夠記取這慘痛的遺憾,找出根源,改善並降低未成年犯罪率。避免再發生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讓一個家庭破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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