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1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三、在丁字路口不影響行人通行時,得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或以不妨礙機慢車待轉動線之原則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一百七十一條槽化線;其號誌管制得配合實施待轉機慢車綠燈早開。」
- 第一種做法【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此措施為最近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5條第3項第2款定義中的「人行道障礙」。
- 第二種做法【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一百七十一條槽化線】,則會造成欲到待轉區機慢車,需向內側車道移動,先避開槽化線,再進入待轉區,造成左轉機慢車與直行車流交織之危險性。(編按:機慢車直接行使槽化線,進入待轉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處以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建議事項:機慢車於丁字路口左轉方式如下:
- 做法A:於丁字路口最外側車道設置機慢車左轉專用道,配合號誌管制,使左轉機慢車車流,與直行車流不會交織,此專用道亦有待轉區之功能;此做法實施良好具體實例:臺北市北投區福國路與承平路路口。
- 做法B:於丁字路口取消機慢車待轉措施,讓左轉車流全部進入內側左轉專用道,直行車流全部行駛直行車道。此做法實施良好具體實例: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與文昌路路口。
利益與影響
利益:
- 做法A:不會損及人行道空間、龐大滯留待轉區機慢車車流阻塞直行車道空間、消弭為閃躲槽化線而內切之機慢車車流等好處。
- 做法B:依車輛行駛方向分流,而非車種,保留道路空間給不同方向專行機會。
影響:
- 維護輪椅行人、推娃娃車行人通行空間
- 直行車輛路權
- 機慢車安全、荷包不損失的左轉機會
確保行人、直行車輛、左轉車輛路權之完整
立法原則建議方向:
第191條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交岔路口,並得於待轉區內標寫待轉區標字。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前端,設有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前方。
本標線設置原則如下:
一、待轉區前緣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
二、待轉區後緣應與行人穿越道線間隔五十公分以上。但不影響行人穿越安全時,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三、丁字路口不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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