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購案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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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民國 88 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8804490 號函訂定政府採購法中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距今已23年,一直未調整,期間國內CPI指數:
88年4月為83.5,
105年為100,
111年4月為107.14,
88年制訂的小額採購額度,已經不符現今的物價指數,
需求機關提列採購需求時(例如老舊房舍修繕、財物採購),易超過10萬元導致須開標
以工程為例,88年4月營造工程為65.32,111年4月為132.48,物價指數漲幅達1倍以上
公開招標作業期程冗長,決標後簽約、執行到驗收合格,最後成品交付需求機關,無法迅速滿足機關的需求
更遑論基層機關(地方政府區公所、中央部會下屬單位)公開招標的需求都須呈報有採購專業人員的單位執行,公務體系呈報作業更耗費時間
建議行政院工程會依物價指數定期修訂小額採購金額額度,以迅速滿足機關採購需求。
1.調整後,可縮短公務機關採購時程,以便迅速支應機關人員辦理公務所衍生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需求。
2.律定定期研討調整後,可使小額採購額度依市場物價指數及時調整。
3.減少招標、開標、決標簽約等行政作業次數,降低基層採購專業人員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