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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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第○○條:「加重刑責條款」
對以下行為者,除現行刑期外,得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最重可至無期徒刑:
1. 故意殺人、重傷害、性侵害、家暴致死或重傷。
2. 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3. 再犯前述罪行者。
(二)新增第○○條:「鞭刑或體罰附加刑」
1. 對下列罪行者,得依法院裁定附加「鞭刑」:
強姦、性侵、猥褻兒少。
持械搶劫、販毒、再犯之嚴重暴力罪。
2. 鞭刑執行方式參考新加坡模式,每鞭須由專業醫師監督,被害人可選擇觀刑或書面陳情參與。
(三)修改第○○條:「假釋與減刑限制」
1. 凡性侵、殺人、販毒、詐欺累犯等,不得假釋、不得減刑。
2. 首次犯重罪者須服刑達刑期八成方得申請假釋。
(四)增訂「被害人權益保障條款」
1. 政府應設立「犯罪被害人重建基金」,由犯罪者罰金、財產充公支應。
2. 被害人可參與量刑意見陳述與刑後追蹤會議。
三、立法目的
1. 讓社會安全不再是口號。
2. 讓被害者的人權不再被忽視。
3. 讓犯罪者真正感受到痛與懲戒的力量。
1. 治安惡化與再犯率高
近年重大刑案頻傳,包括酒駕肇事、毒駕、強暴、猥褻、家暴、販毒與詐欺案件。
許多加害人多次犯案,現行刑度不足以形成嚇阻。
2. 被害人權益未受平等重視
司法與輿論過度強調「加害者人權」,忽視被害者的生理、心理、經濟重創。
被害者常需面對長期創傷與社會不公感。
3. 參考國際嚴刑制度
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等國以嚴刑震懾重大犯罪,成效顯著。
引進「鞭刑」或「體罰替代刑」制度,具體化懲罰威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