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王郁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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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國人身心發展並保障我國性產業工作者之勞動權、打破虛偽政治,推動台灣設立合法性交易專區。惟社會秩序維護法91之1條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2年,我國仍未有一處合法性交易場所,為落實100年「適度開放,有效管理」之修法精神,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要求全台地方政府應設立相關自治條例,規劃從事性交易之區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於「適度開放,有效管理」之原則,各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設立性專區,惟該法實施至今近12年,我國仍未有一處合法性交易場所,內政部官員更曾表示這是一部失敗的修法,爰將「得」字改為「應」,強制全台地方政府設立性專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修正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說明
本於「適度開放,有效管理」之原則,各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設立性專區,惟該法實施至今近12年,我國仍未有一處合法性交易場所,內政部官員更曾表示這是一部失敗的修法,爰將「得」字改為「應」,強制全台地方政府設立性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