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李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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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四面環海,為何海面上經常一片空蕩?現況是許多水域遊憩活動都被無理的地方政府公告限制住了。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讓台灣的水域遊憩活動發展窒礙難行,請支持連署:
1.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
2.同時即刻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要求發布公告之前必須經過審核、訂定管理規範時也必須徵詢專業意見。
3.請體育署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以利大眾參考。
(連署訴求詳下文)
現在法定的水域遊憩活動包含哪些?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泡棉船、波特船等動力浮具已納入管理,屬第三類 “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新北市政府也公告“釣魚”為水域遊憩活動。只要是跟發展觀光條例36條牽扯上的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法限制/禁止。
#發展觀光條例36條(授權限制&禁止水域遊憩活動)、60條(罰鍰1-15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原罰鍰1000-15000元,民國90年調漲五倍,5000-75000元,民國104年又再翻倍,1-15萬元!總共調漲十倍!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6條的子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避免地方管理機關怠惰,任意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用禁止取代管理!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並不等於無法可管,如同登山活動有地方自治條例,水域活動也有地方自治條例,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訂定自治條例。當然這比利用36條,一紙公告發布水禁麻煩多了,所以地方政府才很愛用36條,連新冠肺炎防疫考量也挪用36條,疫情期間全縣水域禁止下水遊憩(宜蘭縣)。
✔️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得以廢除之前,觀光局應即刻修正其子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單位發布公告之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觀光局)核定” 。
由此避免為數眾多的地方管理單位誤用、濫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草率蠻橫發布水域禁令。同時避免資訊混亂,現有43個管理單位(含縣市政府、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發布的上百則水禁公告新舊雜陳,人民無所適從。
✔️ 體育署應比照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積極促進水域活動健全發展。水域活動是全民運動,不應該僅只被視為觀光遊憩活動,更不應該受到無理的限制。
✔️ 水域活動管理單位不見得有水域知識的專才,請務必在訂定相關規範之前,參酌專業團體意見以及取得第三方學術單位研究報告作為依據。
其次,
✔ 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 全力支持環境保育!請水域主管機關確實利用保育相關法規,平等規範所有對象。不是只有水域遊憩活動可能干擾環境,其他觀光用或漁業用的動力船更不能免受規範!
海島台灣,老早應該促進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成為全民休閒/體育,結果海島政府居然禁止/限制人民下水,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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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對水域戒嚴現況,一些媒體的報導與解析
水域解嚴 還我江湖
https://youtu.be/AJ8vfr9sSKg
尋找親水的台灣(上)
https://youtu.be/ZOlr7j-NQrw
尋找親水的台灣(下)
https://youtu.be/ePpedc29hmE
水域解嚴,打造親水台灣
https://youtu.be/MI-KsS2o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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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行政院履行海洋國家之宣示,建立全國水岸安全機制,協助修改或廢止現有不當水域禁令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212ae27-f8a8-465a-a483-940dc66c1e0b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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