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1個附議
目前刑法230條亂倫罪是: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建議改為:
「與未滿22歲、不同性別的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性交行為是兩人間你情我願產生性行為,並不是出於強迫,故法律不應該去干涉他們的性自主權,因為已成年的兩人對於性愛方面都有自決權利,目前台灣的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是16歲,但這種特別的情況可以提高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例如以色列跟薩摩亞的法律是有亂倫罪,但是只會處罰當有一方年齡低於21歲的情況),由於對台灣來說,18歲對性愛方面的自決權利可能還太小,所以我建議改為大學畢業的22歲,另外,同性性行為是生不出小孩的,所以也沒有關係(在德國和愛爾蘭,同性近親性行為合法但異性近親性行為違法),所以我建議將刑法230條增加「對方未滿22歲」(就是如果亂倫的一方為未滿22歲,則另一方會有刑責,如果兩方都未滿22歲,那兩方都會有刑責)以及「兩人需為不同性別」這兩個條件
此性交行為是兩人間你情我願產生性行為,並不是出於強迫,故法律不應該去干涉他們的性自主權,因為已成年的兩人對於性愛方面都有自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