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 Wei Liu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198個附議
中華民國公有土地,兩則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與土地法第4條的條文對於公有土地的看法有所差異。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明確指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私有土地保障人民所有權,餘下的公有土地屬於國民全體。而反觀公有土地在土地法第4條中卻被窄化解釋為「政府機關所有」,而非承續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精神,建構完善的行政程序具體體現「國民全體所有」。
本案提議列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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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決策機制」之利益影響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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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協辦單位 財政部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