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敬請具體實踐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提議者 Che Wei Liu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198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5-09-12
檢核
2015-09-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5-10-08
敬請具體實踐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中華民國公有土地,兩則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土地法第4條: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與土地法第4條的條文對於公有土地的看法有所差異。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明確指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私有土地保障人民所有權,餘下的公有土地屬於國民全體。而反觀公有土地在土地法第4條中卻被窄化解釋為「政府機關所有」,而非承續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精神,建構完善的行政程序具體體現「國民全體所有」。

 

本案提議列點如下:

  1. 公有土地以開放資料方式,提供給「國民全體」。若機關認為有困難、需要開放何種欄位需求等,請說明理由並持續與民間社群溝通。
  2. 敬請說明,公有資產的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而究竟「管理機關」或是「國民全體」,哪一方代表所有權人?
  3. 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並未允諾「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的處分過程,敬請提供理由。
  4. 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的確允諾「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的處分過程,敬請暫緩「行政院國有資產活化清理小組」的運作,並組成「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之行政制度革新小組」,邀請多元社會代表、原住民族代表、開放資料社群...等,舉辦公開之例行工作會議,逐實推動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決策機制,深化中華民國的民主決策制度。

 

相關連結:

 

  • 簡報說明:http://www.slideshare.net/MikLiu/ss-52681454
  • 台北市公有空地地圖:http://taipei-pop.herokuapp.com

利益與影響

建構「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決策機制」之利益影響列舉如下:

 

  1. 具體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條文內涵。
  2. 由此開啟公有土地行政程序的革新,促進公有土地能夠貼近國民所需之公共需求,以及採納公有土地的多元專業觀點,例如城鄉減災與宜居規劃、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建立等。
  3. 減少目前僅由政府機關的窄化處理模式,所導致的公有土地流失與未達公共利益之開發行為,例如「蚊子館」低度利用的公共資產、不受公民監督之促參行政過程、公有土地以參與都市更新為原則之現況等。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協辦單位 財政部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