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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

提議者 YOOOOO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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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1-02
檢核
2021-01-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3-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第22條第4項:「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第24條第1項第5款:「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第24條第3項:「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違者可依同法第47條、48條論處,合先敘明。

二、有關上述法令,係立法者對於國際間法令對於食品標示並無嚴格要求須標示製造工廠、製造商,為避免進口貿易商因本國法令之特殊要求,產生大量輸入成本,故本法令比照國際間立法精神,於食品外包裝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或兩者皆可標示,但如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則須將製造廠商之資料供縣市主管機關查核,以合乎上開法令。

三、有鑑於台灣食安風暴頻傳,令國人擔憂政府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上是否需於管理,惟經查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立法者對於食品標示僅【國內負責廠商】之業者踩自主報備模式,使業者可以以自律方式依該法令向當地主關機關通報製造商及其資料,以便當地主管機關於系統上建檔,讓其他主觀機關查詢。然應考量政府資訊公開、各法令應統一之要件,應開放給與民眾查詢製造商名稱,且這本非營業機密,應不屬於保密範圍,且同樣係商品之法律商品標示法第9條都可以做的很完善,對於進口或生產、製照商,應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如進口商品,則須多標示進口商名稱(商品標示法第9條明文),進口商與製造商不採雙軌制立法,有助於政府及民眾檢視該商品之品質,也便民眾共同監督製造商。且醫療器材管理法、藥事法亦有對於商品之包裝,應標示其製造商之規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藥事法第75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各有明文),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確立法僅需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業者,須向主關機關登記,且此登記之資料,不予公開給民眾查詢,加上政府稽核不佳,食安風暴頻傳,應考量國民健康安全,全民監督精神,共同打擊不法黑心食品業者之標準,開放給予民眾查詢,以免不法業者透過此一漏洞,躲避政府稽查(人力不足),缺少全民監督,而使台灣人民吃上黑心食品,產生食安破口。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已立法要求食品須依照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為食品業者,又稱為非登不可,以經由食藥屬上架,並持續有食品業者陸續登陸。然該登陸之業者,僅限於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物流業,惟考量應給予大眾須知,此頁面僅有業者名稱、地址、登陸字號,缺乏商品資訊,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24條之製造商,應可比照此辦法,要求於商品登入製造商之資訊,並開放給予民眾查詢。

 

 

 

利益與影響

不然會我覺得那系統(非登不可)是搞笑用的,經濟部商業司都可以查詢到的資料,還要衛福部食藥署自己搞一套一樣的,公帑太多沒地方花嗎?所以我提議,應修法公開業者登陸資訊,且須具備製造商,且商品外包裝持續以國內負責廠商、製造商其一,亦或是兩者兼具都可以,一來不影響國際法令不同所產生國際貿易之問題,二來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方便民眾查閱商品資訊、廠商、製造商等,民眾與政府共同檢視食品安全,杜絕黑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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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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