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ustin.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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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新興媒體興起及輿論聲量導向的背景下,言論自由樣態已逐漸從「理性辯論」轉變為「仇恨激化」,造成社會分化對立、法治教育崩壞、亂象叢生。然而兩者本質完全不同,前者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以「事實證據」為基礎,發表「建議性」言論,進而「謀求全體之最大利益」,帶領人民走向「法治文明」;而後者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以「聲量強度」為基礎,發表「反動性」言論,進而「謀求己方之最大利益」,帶領人民走回「叢林法則」。令人遺憾的是,後者中很多人未意識到「盲目響應終將使自己承擔生命、健康、財產、人權等重大風險」,如戰爭、疫情、道德淪喪。換言之,這些風險被「聲量大V」當成籌碼換取自己的利益。
何謂「言論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在不損害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如何讓造謠抹黑者負起應有責任,才是應該要思考的問題。
在此提供一個想法:媒體或自媒體從業人員在發表指控言論但未提出證據或提出虛假(未經查證)證據時,經判定得依以下方式更正錯誤:
1. 社會責任:於發表該言論之同一平台,以不低於該言論的聲量強度,更正當時錯誤言論;但若因平台原因而無法履行更正,則該員僅限選擇以下處罰方式。舉例:某人在抖音發表「台灣疫情爆發,醫院太平間堆滿屍體……」10分鐘言論,點閱率100萬次,聲量強度=10*100萬(被轉載則累加)。
2. 轉載或引用錯誤內容之媒體:適用前項。
3. 罰金:金額等同於聲量強度或收視人數。
4. 刑責:以不低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為原則,若有(更重刑責)專門法律得適用之。
1. 本文僅提供想法,相關法律見解待有志之士補強。
2. 本文以「一般人民」為對象,但因「身分」而產生高於「一般人民」之聲量強度,如專業人士、公職人員、富商巨賈﹍,聲量強度及刑責應加乘計算。
3. 希望孩子能生活在理性、和諧、道德的法治文明。
4. 2019年金鐘獎「最佳戲劇節目獎」:《我們與惡的距離》告訴我們89句金句,今天我們學到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