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Emma Kuo
已附議16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32個附議
無關政治,不要黨派炒作!希望「你」也能投下一票,決定未來台灣面對以下案件該如何有效嚇阻!
也許有一天我們一起當理性的公民現場抗議,不爭執,展現最高水準。讓我們的聲音在安靜中更有力量,共同守護進步價值!
編號1
犯罪行為:性侵、性騷擾、偷拍
常見現況:假釋頻繁、社會矚目後才重視
提案方向:鞭刑、終身監禁、公開身分,身分外國人立即驅離,永久禁止入境,全球註記☑️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 刑法 第 221條(強制性交罪)至第 227條(對未滿14/16歲者性交或猥褻罪)等。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定義性侵害犯罪。外國人在台灣性侵者:永久禁止入境+立即驅逐出境
編號2
犯罪行為:酒駕重傷/致死
常見現況:屢犯不斷、巨額賠償卻無法真正負擔
提案方向:鞭刑☑️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 刑法 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規定酒駕行政罰鍰,若為累犯或情節重大,可依「殺人罪」論處。
編號3
犯罪行為:虐童/虐殺動物
常見現況:社工與法律,動物保護團體.,很難保護孩子跟動物這樣的狀況一次就能改善
提案方向:鞭刑☑️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 刑法 第 286條「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2024/2025年修正中,對未滿7歲者刑責加重。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等規定對虐待兒少之罰鍰、公告制度。
編號4
犯罪行為:婚內外遇、侵害家庭
常見現況:2020年5月宣告違憲失效非刑事,以自由之名,毀壞伴侶與孩子的人生
提案方向:鞭刑☑️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推「婚姻誓約修法公投」,侵權必付重責,適用民法 侵害配偶權(如民法第 195條)、或刑法第 315-1條「妨害秘密罪」在蒐證時可能適用。
編號5
犯罪行為:金融詐騙
常見現況:每人身邊都有受害者騙財
提案方向:鞭刑鞭刑☑️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刑法 第 339條詐欺罪
編號6
犯罪行為:公然辱罵國家,元首,日常公序良俗
常見現況:自由言論≠言語攻擊自家人民與體制
提案方向:設立點評制度,違者禁永久平台使用權,刑法 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鞭刑☑️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編號7
犯罪行為:暴力犯罪(傷害、惡意攻擊、持械傷人)
常見現況:校園/軍中/私刑
各種公開、隨機或情節嚴重的暴力攻擊案件,常見於街頭、社區、娛樂場所;有人大打出手、有人持刀傷人,但往往被當作「單一案件」、「一般傷害」處理,輕輕帶過
✔️ 暴力犯罪被切割成「小型個案」處理,傷害嚴重卻輕罰離場。
✔️ 假釋頻繁,受害者與家屬必須再承擔「加害者回來恐懼」。
✔️ 台灣刑法中「傷害罪」對於惡性暴力未全面提高最低刑責
提案方向:
☑️ 暴力犯罪(傷害人身健康/持械攻擊/殺意未遂)一律納入「鞭刑+即時感受刑罰」制度。
☑️ 重犯、幫派、持武器暴力者不得假釋。
☑️ 攻擊民眾、醫護警察、弱勢者,刑責 3 倍加重。
☑️ 施暴錄影公開、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 暴力犯罪者列入「社區高風險通報者」,不得任職保全、教育、看護等行業。
編號8
犯罪行為:殺人
常見現況:最終剝奪一個家庭的未來,被害者無法復原;部分案件因量刑或假釋引發社會強烈不滿
提案方向:鞭刑☑️ 不得遮臉,判刑後執行影片公開教育。
• 刑法 第 271條「殺人罪」:
• 過失致死則可適用刑法第 276條「過失致死罪」
長照悲歌,酌情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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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台灣,是不是覺得「自由」愈來愈像是一種沒有底線的放任?但自由不能凌駕在我們的安全前面。我們正在失去安全感,也正在失去信任。對不起,我們覺得這不是文明也不是人權,這是把「犯罪者的人權」放在「被害者的命和一生」之上
📍犯罪很輕鬆,受害者去療傷
📍假釋有保證,加害人變「公益話題」
📍「自由人權」拿來保護犯人,而不是保護我和親人和孩子
🚨 有人性侵了、和解就沒事 🚗 有人喝酒撞死人,幾年就出來再喝😡 有人虐童、詐騙、霸凌,到頭來還能假釋、重來
「性侵、酒駕、詐騙、暴力、殺人……每一條,都要痛到他們記一輩子。」
「這不是報復,這是保護你、我、他,家人/我們的孩子。」
「別只在網路上按怒或按愛心,留言說支持,看過平台許多提議卻無下文,或許提案過不去,但要有可以發聲投票改變的機會。」
傳給大家....
為什麼一定要有「鞭刑」?
1️⃣ 因為「犯罪成本太低」
2️⃣ 因為沒有懲罰,就沒有改變
3️⃣ 因為每一條命、每一個孩子,都不是法律實驗品
4️⃣ 因為流血、受苦的,是你/我/他,明天可能就是你愛的家人,孩子
原則聲明(避免走向私刑/復仇)
我們的訴求是用「民主程序與法律改革」來回應恐懼與痛苦,而不是鼓吹個人或群眾的私刑行為。所有提案應聚焦於:
對被害人與其家屬的實質補償與心理復建;
合憲合規地提高嚇阻效果(量刑、假釋規範);
加強預防與早期介入(精神醫療、社會資源);
增進司法透明度與程序正義,減少司法信任缺失導致的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