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芸芸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建議「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若屬於「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以下為無工作能力者定義: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需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需有醫師證明)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六、受禁治產宣告。
減輕「無工作能力者」的各方面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