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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支持提高易科罰金及易服勞改為八時折算一日

提議者 大寶

已附議1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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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20
檢核
2018-03-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5-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法條: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後面省略)


提案理由:
1. 根據主計處統計國民所得逐年提高,但自西元2006年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金,已有12年尚未修法,折抵金額恐已不合時宜。
2. 大多判刑者(易科罰金6月以下)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對於大多犯罪人罰金不高,難以達到刑法嚇阻目的,有助於犯罪提升,造成社會不安。
3. 勞動部規定每日勞動工時得以8小時,經勞工同意可以延長至12小時,易服勞役卻只要6小時就可折算一日,明顯與普遍大眾勞動工時有落差。
4. 公共危險罪(酒駕),妨礙公務(襲警),普通傷害罪(暴力),判處易科罰金比例較高,以6個月徒刑只要付18萬罰金就可免牢獄之災,刑法沒有達到約束力,社會案件時有所聞。

以上理由,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一日金額過低,及易服勞役勞動時間過短、難以達到刑法應報、嚇阻、教育目的。


請支持刑法41條42條42-1條,易科罰金提高至新臺幣三千元、四千元或五千元折算一日,及易服勞役勞動改八小時折算一日。

利益與影響


1. 提高金額對於大多犯罪人,有達到刑法嚇阻目的,有助於降低犯罪,造成社會安定。
2. 易服勞役勞動勞動工時增加,可更有效環境整理,弱勢關懷,居家維護,社會服務,環境維護等...得以教化犯罪人,使其正常社會化。
3. 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使犯罪人更加法制化。
4. 提高折算日金額,罰金可用於改善矯正犯人軟/硬體設備,有助於教化犯罪人,達到再矯正目的。
5. 提高金額及增加社會勞動時數,有效降低公共危險罪(酒駕),妨礙公務(襲警),普通傷害罪(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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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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