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341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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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1項,將第55條第1項第1款與第56條第1項第1款納入可檢舉範圍。
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的都是非常嚴重的違規態樣(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應該納入可檢舉的範圍。
既然臨時停車可以檢舉,那更嚴重的停車行為自然也應該可以檢舉,因此第56條第1項第1款也應該一併納入。
以下內容節錄自"踢爆七條之一修法漏洞:教科書等級議事技巧,交通部騙過整個立法院?"
2021年10月7日,交通部以及警政署的代表都不只一次強調新的法案有多棒,更表示限縮之後留下來的就是「非常嚴重的違規樣態」,甚至還把草案印出發給所有委員。在紅樓201會議室,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表示:「這一次我們在檢討時認為靜態違規項目應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9,時任交通部路政司長的陳文瑞也說:「第13款、第14款及第15款,分別受理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的違規停車……」10。
兩位長官懇切地把人行道違停特別點出來,還煞有其事把紙本給記者拍,但是對人本交通的關懷只留存在兩位長官的嘴上功夫,紙本上的法條列表依舊獨漏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就這樣在光天化日之下將規範人行道違停的「第55條第1項第1款」從正面列表中刪除。
利益與影響是可以重新伸張7-1條最初的立法精神:
見1996年新增七條之一的備註:「一、本條係新增。二、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