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6-09-26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6-10-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2-02回應階段
前言:
醫事檢驗師為中華民國專技高考及格才准許發照之醫事人員,其受過儀器檢驗品管訓練與人體檢驗數據判讀
一. 建議中華民國國境內,舉凡人體檢驗項目(毒品快篩,血壓機,驗孕試紙,酒測機等......)需由中華民國考選部專技醫檢師高考及格醫事檢驗師販售,或檢驗。
二. 建議地檢署增加一項職務名稱: 醫檢官
其醫驗官資格 :
1.具有中華民國考選部專技高考醫事檢驗師執照
2.經過醫檢官公務人員考試與訓練(仍需立法研擬)
其醫檢官權責
1.為地檢署直派警局,執行酒測或毒品檢驗等......利用人體樣本之試驗
2.醫檢官隸屬地檢署,對於拒測與觸犯公共危險罪(例如:酒測值大於0.25)建請給予居留受(拒)測者24小時權力
3.醫檢官同屬醫事檢驗師,同時具有公權力亦可操作醫療抽血行為,得以在拘留24小時內強制抽血檢驗
4.醫檢官隸屬地檢署,對於不法關說或民選代表施壓拒測拒驗者,需24小時內回報地檢署,通報檢察官主動偵辦。
5.醫檢官貪贓收賄、知法犯法者,加重二分之一以上刑責
一.利益:
1.人體檢驗醫療器材(血壓機,血糖機,驗孕試紙等......)由醫事檢驗師販售,國人得以詢問醫檢師品管與原理,也可以由醫檢師判讀檢驗當下結果告知民眾。
影響:
舉凡有販售血糖機,血壓機,驗孕試紙等......人體檢體檢驗項目店家(藥局,藥妝店等......),需另外聘請醫事檢驗師。
二.利益
1. 當今行政警察執行酒測經常受到民意代表自認為選民服務的關說,此法成立後,醫檢官將不受民代威脅,得以確實實施酒測與檢驗。
2. 檢驗官具有對於公共危險罪強制拘留24小時權力,將有效展現執法強制力以敬效尤。
影響:
國家訓練醫檢官需要經由司法訓練與醫事檢驗師訓練與考核,時間較長
部分民意代表將認為醫檢官權限過大,將惹人異議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17-02-03
回應機關
法務部
有關人體檢驗項目由醫檢師販售或檢驗、地檢署增加「醫檢官」職務之提議,不予採納。
一、有關人體檢驗項目由醫事檢驗師販售或檢驗部分:
衛生福利部回應如下:
1、經查,現行藥事法第32條規定,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尚無就醫療器材販賣業技術人員資格加以限制。本件提案主張舉凡有販賣人體檢驗醫療器材(血壓機,血糖機,驗孕試紙等)之販賣業藥商,需增聘醫事檢驗師始得販賣,與現行相關規範未符。
2、惟經評估考量,旨揭提案之修法建議尚難參採,理由如下:
(1) 經查,前述醫療器材皆為家用醫療器材,本部業公告訂定「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指導藥商正確編寫仿單以提供消費者產品使用說明;且本部多年推動衛教宣導之主軸即教導民眾應「認證照、看說明」,應無由醫事檢驗師向購買民眾解釋如何操作、使用前述醫療器材之必要,難以作為販賣者資格限制之理由。倘修法限制販賣前述醫療器材者資格,恐不當限制其他未具醫事檢驗師資格者之職業選擇自由。
(2) 再查,販賣業藥商為數眾多,惟醫事檢驗師有意願受聘於販賣業藥商之比例不明,貿然修法恐致販賣業藥商聘不到符合資格者而無法販賣醫療器材之虞,並可能因此增加營運成本等,衝擊甚鉅。為了解實務意見,本部爰於106年1月4日以FDA器字第1050054383號函請相關公協會表示意見。綜整公會回復意見亦均持反對意見。
二、建議地檢署增加「醫檢官」職務部分:
法務部回應如下:
1、來信建議地檢署增加「醫檢官」職務,並由地檢署派駐警局執行酒測、強制抽血或毒品檢驗等事務部分,事涉修正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而該等法律之主管機關均係司法院,合先敘明。
2、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第1項)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第1項)前項處分,應於第204條之1第2項許可書中載明。」,同法第205條之2亦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是以來信建議地檢署增加「醫檢官」職務,並由地檢署派駐警局執行酒測、強制抽血或毒品檢驗等事項,目前均係由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司法實務運作上亦無窒礙難行之處。
3、又依行政院100年3月15日院授人力字100028170號函意旨,因99年4月1日施行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已明確規範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數上限,個別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之員額需求,已無淨增員額之空間,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分配員額總數內,檢視所屬各機關業務消長及人力運用情形,檢討調配員額支應;且近年國家財政困難,故各地檢署執行職務若無增設「醫檢官」派駐警局執行酒測、強制抽血或毒品檢驗等事務之必要性,本部亦難據以另行請增預算員額。
本部與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部2樓第二會議室,召開研商會議,共同邀請提議者「vanco」君列席說明提案內容,並於會中針對提議內容進行初步回應。
有關人體檢驗項目由醫檢師販售或檢驗、地檢署增加「醫檢官」職務之提議,不予採納。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