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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行政院與相關部會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釋憲【創制權】,落實直接民權,並且進行《公民投票法》的違憲審查

提議者 丁丁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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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04
檢核不通過
2017-11-17
連署行政院與相關部會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釋憲【創制權】,落實直接民權,並且進行《公民投票法》的違憲審查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連署行政院與相關部會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釋憲【創制權】,落實直接民權,並且進行《公民投票法》的違憲審查。

 

  •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三民主義為國父所提出的民族主義、民權主義與民生主義。其中,民權主義代表人民應享有直接民權。

 

  •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與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有直接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權利,並且須以法律訂定,保障人民這四項權利。

 

  • 憲法第27條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國民大會」主導人民對中央機關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四項權利。西元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凍結與國民大會相關條文,使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將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四項權利還給人民。因此《公民投票法》第1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保障人民的直接民權。

 

  • 然而,目前人民針對全國性事務的倡議,經由《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提案後,須先交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核。」第36條「前條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未給予人民直接的【創制權】,疑似違反憲法的直接民權。

 

  • 目前法律只賦予人民直接的選舉、罷免與複決之權。除了憲法之外,《公民投票法》尚未賦予人民直接的【創制權】,且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有規定【創制權】應該如何行使。

 

  • 為了落實憲法賦予人民享有的【創制權】,讓人民有向中央機關提起直接的倡議權利,行政院與相關部會應該要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創制權】的釋憲,召開大法官會議,並且審查《公民投票法》的創制權,「公民投票提案後,須先交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核」是否有違憲。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利益與影響

落實憲法中的直接民權,不讓訂制法律的權力,只有落在少數人的手中。

 

憲法與法律賦予人民【創制權】,可以讓中央機關聽到人民真正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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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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