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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酒駕肇事及致人於傷害或致人於死 不得裁定交保 並加以判處重刑

提議者 cccooo632

已附議1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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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10
檢核
2018-03-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5-12
修法 酒駕肇事及致人於傷害或致人於死 不得裁定交保 並加以判處重刑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近期酒駕新聞不斷 更有多人因此事件造成家庭的破碎 本人親友也因酒駕車禍而離開 所以深感痛心 政府對於酒駕肇事及致人於死的刑罰 一直都沒有更為具體的作為

2.明知喝酒會影響注意力、意識清醒度及操作能力,容易發生車禍 但又刻意酒後駕車

3.要求修法對於酒駕致人於傷害及死亡的行為絕不能以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來裁定應以蓄意傷害罪及蓄意殺人罪判處重刑且不得交保,明知不可為卻刻意酒後駕車 唯有判處重刑這樣才能遏制酒駕情形再發生

4.建議 酒駕肇事應提高罰金至50萬 初犯及沒前科不得裁定交保 若累犯應加重罰則 也可若致人於重傷應判處5~10啊年有期徒刑 若致人於死應判處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刑責 若肇逃應加重刑罰

5.對於酒駕肇事者除處以重罰之外應服社會勞動 例如至殯儀館及太平間清洗大體

 

 

 

 

利益與影響

唯有加處重刑才能有效遏制酒駕情形再發生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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