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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至6項

提議者 顏同學

已附議220 (尚餘2日)

尚須47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5-03-10
檢核
2025-03-1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和第6項規定: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此條目應修正為: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不得上訴,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捨棄上訴權。

利益與影響

亂世用重典,不要把任何社會資源浪費在死刑犯身上,同時有效保護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

執行時間59天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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