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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之修改提議

提議者 許詠姵

已附議19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305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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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9-23
檢核
2023-09-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1-23
有關『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之修改提議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關『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二條附表』,規範超速40~60公里,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以罰鍰1.2萬元、吊扣牌照半年。
提議,應做累進式處分,方案如下:
超速里程40~45公里 罰鍰 1.2萬及吊扣牌照二個月;
超速里程45~50公里 罰鍰 1.8萬及吊扣牌照三個月;

超速里程50~55公里 罰鍰 2.4萬及吊扣牌照五個月;

超速里程55~60公里 罰鍰 3.6萬及吊扣牌照六個月。

利益與影響

超速處罰對於違犯者具消極警示作用,但40~60公里的範圍較大,罰則卻一致。提議之修正方案,以累進式加重罰鍰,在消極處罰約束下積極的提示駕駛人警惕荷包將會大失血,應能更有效的扼阻超速行為。扣照的時間隨之累進處分,對不小心誤犯而未造成實際損害者具提示作用,卻較不影響日常活動,且現行法令一罪一罰,在給予反省機會後又一再違規者足以導致被吊銷執照的後果。如此鬆緊調配應該會更為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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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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