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許詠姵
已附議19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3058個附議
有關『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二條附表』,規範超速40~60公里,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以罰鍰1.2萬元、吊扣牌照半年。
提議,應做累進式處分,方案如下:
超速里程40~45公里 罰鍰 1.2萬及吊扣牌照二個月;
超速里程45~50公里 罰鍰 1.8萬及吊扣牌照三個月;
超速里程50~55公里 罰鍰 2.4萬及吊扣牌照五個月;
超速里程55~60公里 罰鍰 3.6萬及吊扣牌照六個月。
超速處罰對於違犯者具消極警示作用,但40~60公里的範圍較大,罰則卻一致。提議之修正方案,以累進式加重罰鍰,在消極處罰約束下積極的提示駕駛人警惕荷包將會大失血,應能更有效的扼阻超速行為。扣照的時間隨之累進處分,對不小心誤犯而未造成實際損害者具提示作用,卻較不影響日常活動,且現行法令一罪一罰,在給予反省機會後又一再違規者足以導致被吊銷執照的後果。如此鬆緊調配應該會更為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