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所有關注本議題的網友大家好,本部就提議訴求一與現行法規之相關性說明如下:
一、現行股利可抵減稅額制度,係107年實施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一部分,該方案整體內容如下:
為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107年修正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半數設算扣抵制、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提高為21%,並以上開增加之稅收,用於實施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新制、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所稅及大幅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
二、依上開方案,我國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制度,茲就其內容、規劃意旨說明如下: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以下合稱股利),應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課稅:
1、合併計稅(方式一):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為限。
2、分開計稅(方式二):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之應納稅額加總,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二)其中方式一合併計稅參考原兩稅合一制,但不以被投資事業繳納營所稅為要件,額外賦予抵(退)稅權益
1、87年度至106年度實施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其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所稅,並得於盈餘分配時,將營利事業繳納之營所稅併同分配其股東(即股東可扣抵稅額),由股東自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此階段以被投資事業實際繳納營所稅為要件,股東獲配之股利始取得可扣抵稅額。
2、107年度以後改採股利二擇一課稅制度,其中方式一合併計稅賦予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股利抵減率8.5%及抵減金額上限8萬元,係參考104年度平均扣抵比率(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8.4%及中低股利所得家戶之扣抵金額訂定,未似廢止前兩稅合一制須以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紀錄實際繳納之營所稅為要件,而係政府額外提供之抵稅利益。
研商辦理情形
本議題研議結果說明如下:
一、股利可抵減稅額上限金額自始規劃即以家戶計算,以避免個人分散持股予家戶成員,以享有較高抵減稅額利益,引發其他爭議,尚非懲罰婚姻
綜所稅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及家戶成員同居共同生活,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家戶成員之所得應合併辦理申報;復考量股利係以「資金」投資購買股票取得之報酬,實務上因家戶同居共財之故,為免家戶因按個人訂定可抵減稅額上限,需費心將資金及所購置之股票分散於各成員間,以達家戶全員均可全額享有可抵減稅額之目的,爰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參考104年度中低股利所得「家戶」之平均扣抵金額訂定可抵減限額。又倘以每人計算可抵減限額,因每一申報戶之家戶成員人數不一,尚難平均分配予每人(即非現行8萬元),爰採家戶訂定上限金額,尚非以家戶成員之「每人」計算,此項額外租稅優惠,尚非懲罰婚姻。
二、股利可抵減稅額屬租稅優惠,與物價指數無直接關聯
(一)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係反映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支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則為賺取薪資之必要費用金額,爰分別自綜合所得總額及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剩餘所得衡量其納稅能力,且為避免物價上漲加重納稅義務人稅負而訂有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機制。
(二)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非屬賺取股利所得之必要費用,與物價指數尚無關聯,兩者性質不同,無比照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適用。
(三)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為政府額外提供之租稅優惠,抵減應納稅額有餘,尚可退稅,相較其他類別所得均無類此抵減稅額規定,股利所得已享有較優惠之租稅待遇。
三、股利抵減率非逕按營所稅名目稅率折半計算而得
(一)8.5%股利抵減率之訂定,係為簡化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負擔,並鼓勵中低所得者儲蓄進行投資理財,爰於廢止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同時,參考該制度廢止前之平均扣抵比率訂定,尚非逕按營所稅名目稅率折半計算而得,此觀察同一稅制改革方案下,營所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為20%,可知股利抵減率與營所稅稅率兩者並無關聯。
(二)提議內容所敘107年度至109年度逐年提高營所稅稅率17%至20%一節,非適用於全體營利事業,而係為減緩稅率一次調高至20%可能對中小企業形成衝擊,爰針對營利事業之全年課稅所得額未逾50萬元者,提供調整適應期,其得按較一般營所稅稅率20%為低之107年度18%、108年度19%稅率課稅,並自109年度起一體適用20%。換言之,對全年課稅所得額大於50萬元之多數營利事業而言,自107年度起適用之營所稅稅率即為20%,亦可說明股利抵減率之訂定與營所稅稅率無關。
(三)再者,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雖調高為20%,惟為配合政府政策,提供營利事業各種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以110年度營所稅為例,實際稅率(即有效稅率)為14.42%。綜上,尚不宜按營所稅名目稅率20%調整股利抵減率。
四、股利所得稅負分析
(一)以相同所得水準之甲、乙兩人不同理財方式為例,甲將資金投資購買公司股票取得股利所得及乙存放銀行取得利息所得均為20萬元,兩人結算申報均無應納稅額,惟甲可享有股利可抵減稅額1.7萬元(20萬元×8.5%)之退稅利益,而乙雖享有銀行存款利息20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優惠,惟最多僅能免納所得稅而無法獲得任何退稅。
(二)按股利所得抵減率8.5%及抵減金額上限8萬元計算,每一申報戶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首頁111年底上市股票平均現金股利殖利率4.88%換算,投資本金1,926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一般中低所得理財型投資人已可充分享有抵稅利益。
(三)依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資料分析,107年度至110年度綜所稅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方式者,申報股利可抵減稅額總額分別為325億元、341億元、329億元及370億元,近6成股利所得適用稅率在12%以下,並享有上開股利可抵減稅額逾7成之減稅利益且多未達可抵減稅額上限,爰目前合併計稅之股利所得租稅負擔尚屬合理。
五、綜上,股利所得之抵減率及可抵減上限金額,係考量政府財政收入、租稅公平、經濟發展所為整體稅制改革之一環,且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現行股利可抵減稅額及抵減率之規定,尚屬合宜。
參採情形
一、我國自107年度起廢止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新制,其中方式一股利合併計稅及享有股利抵減率8.5%(即按股利所得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有餘可退稅)與可抵減限額8萬元(即最多可退稅8萬元),係基於家戶同居共財,參考廢止前兩稅合一制104年度平均扣抵比率及家戶扣抵金額,採家戶而非按每人訂定可抵減稅額上限,以鼓勵中低所得者繼續投資理財,同時避免家戶耗費心思將資金及所購置之股票分散配置於成員間,以全額享有可抵減稅額,有其公平性及合理性,尚非懲罰婚姻。
二、股利可抵減稅額係以政府稅收補貼股利所得者之額外租稅優惠,抵減應納稅額有餘,甚可享有退稅利益,相較其他類別所得均無類此抵減稅額,已較為優惠,且該抵減稅額非屬賺取股利所得之必要費用,與物價指數並無關聯。
三、按家戶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及111年度上市股票平均現金殖利率4.88%換算,投資本金1,926萬元以下家戶,均可全額享有可抵減稅額,已符合一般理財型投資人之需要;且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方式及適用稅率在12%以下者,享有逾7成之減稅利益且多未逾可抵減稅額上限,已具鼓勵中低所得者持續投資理財之效果。
四、鑑於綜所稅為政府主要財源之一,且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基於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提案人之訴求不予參採。
後續推動規劃
賦稅議題向為社會各界關注之焦點,本部將持續推動稅制改革,強化租稅制度應發揮之改善所得分配功能,配合政府整體施政優先順序,適時通盤檢討各項稅制之合宜性,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