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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討廣電及平面媒體,刊載民意調查,及播送政論節目之注意事項。

提議者 Ming

尚須500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9-02-20
檢核
2019-02-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19-03-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播報及刊載民意調查,須完整標示委託民調公司、題目內容、調查日期、查訪人數(樣本數)、查訪地點(位置需標註至市、鎮、區)及誤差值,並於顯明位置標示“本民調僅作參考,不代表實際結果”。


二、播報政論節目(或叩應節目)需於全播報時段顯明位置標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並另設評鑑機制,依主持人、各方評論人士、新聞專業及倫理程度進行評分作為指標參考之用。

利益與影響

藉由透明化民調及政論節目評鑑機制,保障公正客觀閱聽權利。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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