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way02362002
已附議250 (尚餘45日)
尚須4750個附議
一、為減輕台灣面臨少子化之困境,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政府除了加強公私立幼兒托育補助及生育補助外,還有更積極有效且較低成本之作為如下所列:
1.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雇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兩款事項之一:
(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調整工作時間。
2. 現行多數政策施行皆已落實至6歲,建請放寬性別平等法第19條之撫育子女年齡到6歲。
二、且現多數幼兒園下課時間為下午4點整,並不像國小孩童還能送去安親班照顧,若家長育有3歲以上未滿6歲(含以上)之就讀幼兒園子女,則須配合下班時間延至下午4點後接送孩童下課,其延後時間所生之托育費用將增加家長另一筆負擔,這樣並不符合政府提倡的國家一起養政策。
三、再者,教育部長前於113年6月5日表示將延續「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持續擴大全面照顧育兒家庭,反觀諸多家長仍礙於「3歲以下子女」限制,需兼顧職場與家庭兩方及育兒成本之考量。
四、故建議將「員工撫育未滿3歲子女每日減少工時1小時」之措施放寬實施至「6歲(含以上)之正就讀幼稚園子女」,把幼兒的年齡從3歲提高到已滿6歲就讀大班之幼兒(進入國小之前之幼兒)。且現行多數政策施行皆已落實至6歲,放寬性別平等法之撫育子女年齡到6歲,以銜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避免讓撫育三歲以上至六歲就讀幼稚園之子女的受僱者陷入可能被懲罰的法規,以利打造全台家長育兒友善職場,達到幼童0-6歲全面照顧,讓家長獲得實質友善的育兒政策。
1. 勞工在工作時間可獲得更大彈性,兼顧工作與家庭,減低照顧家庭之壓力
2. 資方在工作時間上給予適度彈性,並無增加費用,且更可提升勞工向心力與滿意度
3. 政府因應少子化作為,除加強幼兒托育與補助外,給予更大的彈性工時對不少家庭來說是更為立即且有效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