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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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告之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其內容於實務執行上已產生多項法律適用疑義與配套不足問題,恐導致業者承擔不確定法律風險,爰提出制度面檢討建議。
一、關於施行程序之正當性
本契約涉及廣泛業者營業模式與法律責任變動,然多數業者未收到正式完整行政通知公文,僅透過有限場次講座或間接訊息得知規範內容,與行政程序法明確性與信賴保護原則恐有落差。
二、關於逾時費與動物保護法第22條適用衝突
契約允許收取逾時費,但農業部函釋已說明凡涉及寄養行為即須具特定寵物業許可。若逾時收費被認定為寄養對價,將使未具許可之美容業者面臨違法風險,形成法規適用不確定性。
三、關於動物死亡責任認定機制不足
契約規定企業經營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然目前無具司法效力之動物法醫制度,爭議發生時缺乏客觀鑑定機制,舉證責任與風險顯有失衡。
四、關於履約保障制度實務不可行
多數小型業者無法取得銀行信託帳戶,亦無相關履約保險制度可供選擇,使契約規定成為形式義務而無實際操作可能。
五、關於消費者逾期未接回之比例問題
契約要求業者持續照護至三日並限制收費方式,已涉及業者營業風險承擔比例是否適當之問題。
綜上,建請:
一、於配套機制完備前,暫緩全面施行及裁罰。
二、明確界定逾時費與寄養行為之法律區隔。
三、建立動物醫學鑑定配套或責任認定標準。
四、重新檢討履約保障制度之可行性。
五、召開公開公聽會,邀集業界、消費者及專家共同修正條文。
本提案若獲採納,預期將產生下列正面影響:
一、提升法規適用明確性,降低行政裁量不一致所造成之爭議,增進業者對行政程序之信賴。
二、明確區分美容服務與寄養行為,避免因法律適用模糊而導致無意違法情形發生。
三、建立動物爭議處理與責任認定機制,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動物福利。
四、透過可行之履約保障配套設計,確保消費者預付費用安全,同時避免造成小型業者制度性淘汰。
五、減少因制度設計失衡導致業者拒絕承接高齡或高風險犬貓之情形,避免衍生動物照護真空問題。
若現行制度於配套未完備前即全面施行並進行裁罰,可能產生以下風險:
一、法規適用爭議增加,行政救濟與訴願案件上升。
二、小型業者因履約保障或法律風險無法負擔而退出市場,形成產業集中化。
三、業者基於風險考量拒絕承接老齡、慢性病或高風險犬貓,間接影響動物福利。
四、因責任認定機制不足而加劇消費糾紛。
本提案之目的並非反對制度建構,而係建議於法律適用明確、配套完備後再行施行,以達消費者保障與產業永續之雙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