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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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交通部長擔任指揮官、警政署長擔任副指揮官、公路總局局長擔任召集人、直轄市之一監理站站長擔任交通事故監測組組長、法務部部長擔任緊急交通事故案件承辦人。
2.全國各縣市首長於每週四向交通安全中央指揮中心回報當週交通事故案件數據、積極改善作為與相關犯罪者司法審查進度。
3.每週五下午14:00由交通安全中央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向全國說明各項死傷人數、常見事故路口、積極改善措施。
4.成立『交通違規檢舉行政法人』,獨立編列預算、聘請專業人員,採用論件計酬與績效獎金制度,並結合民間停車收費員,共同舉發交通違規事項。
5.法規鬆綁,所有交通違規案件全面開放全民檢舉。
利益:
1.用路人的生命、身體法益,衡大於交通違規行為人的財產法益。
影響:
1.有效減少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案件。
2.減少國民人口非自然死亡之數字,我國少子化已是國安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