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江明宗
已附議1363 (時間已截止)
尚須3637個附議
「烏山頭水庫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未經環評在烏山頭水庫裝設 13MW 水面光電板,於111年5月23日正式掛表併網發電,是台灣最大之水庫型浮動式太陽光電廠;但烏山頭水庫同時也是關鍵供水設施,農業灌溉面積 66,680 公頃, 1/4 的水量供應民生用水,觸及包含台南、嘉義與高雄地區民眾,關係到數百萬民眾的每日用水,居然不需要環評就讓光電設施直接接觸水體,過去各種管制形同虛設。
日本千葉山倉水庫,日本最大的水面型太陽光電,在 2019 就曾經因為颱風,造成大量光電設施擠在一起,甚至起火燃燒;但日本這個水庫是供應工業用水,而台南烏山頭水庫則是包含民生用水,實在不應該承擔這種不必要的風險。
藉此提案,提出以下訴求:
1. 即刻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增訂下面內容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八條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或脆弱敏感區域。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六、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
七、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前款規定規模:
(一)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
(二)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
(三)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
九、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十、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十公頃以上。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
2. 既有設置於水庫的水面型太陽光電,在各區中心點增設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針對清潔用品常見界面活性劑成份影響範疇設置監測項目,並且公開在環境部 CWMS 系統。
3. 既有設置於水庫的水面型太陽光電,需針對已知事故類型提出具體規劃書,並且公告周知與落實實施,一旦意外發生要在指定時限內停止水體污染情況繼續。
1. 增加所有民生相關用水保障措施,避免承擔不必要風險。
2. 透過環評加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過程溝通,減少不必要抗爭與衝突。
3. 提高政策透明度,讓民眾可以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