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煙緋
已附議6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0個附議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應改為每日不得超過6~7小時,每週不得超過30~35小時。
台灣的就業環境許多人光是通勤平均至少要花約40分鐘,如上下班又遇到塞車就可能更久,外加有些家庭還需要額外花時間接送小孩上下學
舉個例子:
上班時間為8:00 下班時間5:00 (中間還在公司休息一小時不計薪,但通常這一小時也不可能完全沒事情做)那這個人在公司至少一天就是9小時起跳,再加上上下班通勤至少多了1小時,如再算上加班可能就超過12小時,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根本過勞了
優點:
1.減少勞工因過勞產生之疾病
2.方便有小孩的家長可方便帶小孩上學與放學,並增加年輕人生小孩意願,解決少子化
3.勞工休息時間增加可促進消費
4.減少因過勞引發之職災與交通事故
5.提早因應未來機器取代人力的生活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