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韋良
尚須5000個附議
經常見到輕微擦撞之車輛停放於馬路中央,等待交通警察前來處理。若此事件發生於交通繁忙的路段或尖峰時間,則會造成交通壅塞。而且雙方車輛僅是輕微碰傷,卻仍執意通知警察前來處理,主要目的只是保險公司要求須附報案紀錄以做為理賠之依據。早期手機不普遍時,或許因為照相不方便所以需交通警察處理,但是現在大部分手機皆有照相功能,不應再將車輛停放於路中央而造成交通堵塞。
建議事項:
1. 提高輕微車禍不移車的罰鍰。
2. 加強宣導輕微車禍照相後立即移車的觀念。
3. 取消理賠須附報案資料之規定。保險公司須建立本身之公證員,或委託第三方之公證單位進行資料收集及驗證,不應把此負擔轉嫁至交通執法單位。
1. 降低交通堵塞之發生頻率。
2. 減少交通警察之勤務負擔。
3. 專業分工及權責區分。建立公證人之制度,將理賠舉證之責任回歸保險公司及當事人。交通警察之工作回歸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