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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交通標線之紅黃線相關規定

提議者 Waiting No.1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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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0-08
檢核
2021-10-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2-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廢除紅黃線處罰及設劃設相關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56條第一項第四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五目

「(四)黃實線......

(五)紅實線......」

利益與影響

配合目前交通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將限縮民眾檢舉項目,而本條例第55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56條第一項第四款,即紅線、黃線違規停車將不再是可檢舉項目。

本提案建議廢除上述兩款規定,並同時廢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五目,有關紅黃線劃設之規定。原因如下:

  1. 目前之修正草案係為降低警方處理之大量檢舉案件數量,以降低基層員警之負擔,然限縮該項目後,民眾或將由檢舉改為直接撥打110報案,需派基層員警實地驅離或開單。去年檢舉案件數量約440萬件,當中僅需1/10民眾改以報案方式,亦有44萬件違規需基層員警進行處理,實地處理龐大違規數量恐將拖垮全台警察機關,並嚴重壓縮警察處理其他業務之時間。
  2. 對於目前多數違規停車,員警到場後並不會直接開單,而是廣播驅離,甚至是員警到場前違規車輛早就離去,對於此類業務無益於增加國庫收入,或對警察來說亦可能是做白工,在這類需員警到場處理之案件大增之狀況下,警察單位在處理此類相關案件時僅僅是在空轉且浪費時間。
  3. 於檢舉限縮及上述之狀況下,紅黃線將形同虛設,為避免上述警察單位空轉,且壓縮其他業務之情事發生,建議直接廢除紅黃線相關規定,如此可大量減少警方勤務,可更專注於其他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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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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