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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廢除紅黃線處罰及設劃設相關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56條第一項第四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五目
「(四)黃實線......
(五)紅實線......」
配合目前交通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將限縮民眾檢舉項目,而本條例第55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56條第一項第四款,即紅線、黃線違規停車將不再是可檢舉項目。
本提案建議廢除上述兩款規定,並同時廢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五目,有關紅黃線劃設之規定。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