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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限縮交通處罰條例7-1內檢舉項目

提議者 李德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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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1-28
檢核不通過
2021-01-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交通處理條例7-1仍是利大於弊,絕大多數熱心民眾仍是正常負責檢舉,不要以偏概全抹滅7-1檢舉精神。

一年500萬檢舉案件已耗損行政資源?2-3年前就已經在倍數成長,行政效率取決於警政軟硬體與承辦人素質,以前不做,現在來做也不遲,呼籲各警察局要盡快優化舉發平台,簡化流程,加大頻寬,讓「科技」神助「承辦人」,提升工作效率。
至於找懂法規的承辦人來審案,這就不用我提醒了吧!很多申訴案件都是承辦人自己造成的,不要每次都抹黑檢舉人,不開單就投訴。民眾檢舉部分的確可以補足警察不易取締的情形,限縮的項目要三思。

 

檢舉與執法不可混為一談,更不能把「檢舉」視為「執法」,檢舉只是把完整違規行為事證資料提交給警察機關審查舉發,檢舉並非執法,更沒有剝奪警察的執法權。

檢舉行為是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執行職務,在公務資源有限之情況下,經 由人民之參與,以較低之公務成本,產生較高之舉發成功比例,以提升行政效率。

利益與影響

交通檢舉已實名制,非過去的匿名檢舉,每個案件檢舉人都要負責,

每件交通違規都會衍生其他的事故發生,交通檢舉是用於預防及提醒違規駕駛人,取得合格駕駛證照,就應遵守交通規則,不是考照完就忘的一乾二淨,開車、騎車出來害死人,交通部只顧慮違規駕駛的感受?難道大部份遵守交通規則的民眾都該忍受及生活在危險之中。交交通檢舉無任何獎金,民眾檢舉部分的確可以補足警察不易取締的情形,限縮的項目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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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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