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曾阿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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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黨法第8條,對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一定之規範,但未慮及採用歷史著名之政黨名稱可能造成民眾對歷史之混淆,顯有漏洞。近日有政治人物擬以「台灣民眾黨」之名登記政黨,其建黨目的、精神以及代表人物之行誼都與上世紀之「台灣民眾黨」及創黨者蔣渭水先生有天壤之別。政治人物之一時操作可能造成純真民眾對歷史之誤解,實有不妥。因此建議:
1.文化部應主動針對「台灣民眾黨」之歷史內涵及重要價值向國人說明,強調其文化資產之價值,並指出今人作法之不當。
2.內政部應在接到該黨之登記申請時,立即要求改正。
3。內政府應立著著手研擬修法,增加修文修補此類漏洞!
利益:維護文化歷史資產之不被污染。
影響:確保抄襲歷史黨名之鬧劇不再發生,政治人物學習尊重文化歷史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