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有關本次提議訴求要求我國仿效澳洲政府成立獨立調查機關1節,經彙整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情形,及現行我國兒少於機構(如:各類型學校、宗教機構、兒童運動競技訓練場所、兒少福利機構、及前述機構辦理之營隊、少觀所、少年監獄等,以下簡稱機構) 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壹、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沿革、作法和成效:
一、 組成的法源:《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屬準司法機制,澳洲總督以國王之名授任命狀組成委員會,任命或授權適當之個人或群體就澳洲聯邦的公共目的及公共利益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為了鼓勵運用兒童性侵受害者參與調查,澳洲特別於2014年修訂《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允許皇家委員會安排非公開程序以聽取倖存者的陳述。而《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也明訂召開非公開程序之權限、非公開程序之定位、不得採為證據之特定陳述及文件、針對出席或被授權出席非公開程序人員之保護。
二、 2013年至2017年調查中,「機構對兒童性虐待回應皇家委員會」聽取超過16,000名人士證言、和超過8,000人在私人會議中談話、收到近1,000份書面紀錄、舉行了57場公開聽證,並發布59份研究與政策工作研究報告。最終向政府提出3份共17冊的最終報告,內容包括:《與兒童合作檢查》,針對想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建立全國模式的檢查機制;《平反與民事訴訟》,澳洲國會應就成員或員工蓄意、疏失的刑事罪刑,對機構施加責任;《刑事司法》,改善警察詢問技巧、提供陪審團教育資訊。
三、 以家庭外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作為調查目標,調查發現:
(一) 兒童時期受到性侵害者:大部分為男性(64.3%);有93.8%倖存者是遭受男性性侵害;83.8%的人是被成人性侵害;超過半數的倖存者首次遭受性侵害年齡落在10至14歲間;平均受害時間為2.2年;而加害者大多是神職人員和教師。
(二) 加害者犯案的風險因素:自身童年負面經驗、人際關係與情緒困難、扭曲的信念以及其他間接影響等。
(三) 案發地點:41.6%發生在家外安置場所、31.8%為學校、14.5%則是在宗教活動場域,以及其他如少年感化院8%等。
(四) 發生性侵害案件之管理單位:58.1%為宗教團體;32.5%為政府(如:學校、離家照護、感化院、醫療保健設施);10.5%發生於非宗教或非政府團體(63.3%發生於民間組織管理之機構[如:托兒中心、醫院診所、音樂或舞蹈學校、獨立學校、瑜珈教室或運動俱樂部]、36.1%發生於NGO、NPO管理之機構。)
貳、有關現行我國兒少於兒少安置機構、學校、矯正機關等場所,遭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時之調查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一、整體面向:刑法於1999年增修「妨害性自主罪章」,我國性侵害案件自2001年起採非告訴乃論,由檢警知悉後主動偵查,而當政府機關於案件處理過程中有不妥處,由總統任命並經立法院同意之監察院將依法行使調查、糾正、糾舉等權。
二、各場所面向:
(一) 兒少安置機構: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規定,機構內發生性侵害事件,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倘機構有通報或處理疏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法規裁處。故現行法制已可回應調查之需要,惟仍需再提升機構工作人員通報意識及專業處遇知能,創造安全且具支持性的療癒環境。
(二) 學校:依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性侵害事件由「疑似行為人所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件處理程序中學校之疏失由「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故現行法制已可回應調查之需要,惟仍需提升校園之性別平等意識,營造重視兒童及學生表意權之環境。
(三) 矯正機關: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目前所有矯正學校均已依教育部108課綱辦理相關性別教育課程;至於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1節,有關教誨志工之聘任係規定於志願服務法、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尚無規定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惟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規定,志工須品行端正者始得遴選。
研商辦理情形
壹、有關「面對兒童性侵害---政府應全面調查我國各級學校與兒少機構內兒童性犯罪及處理狀況」之提議,業於108年10月16日、108年11月1日與提案人召開訴求釐清會議,並由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中旬至108年12月上旬期間,各自邀請利害關係人召開訪談會議。另於108年12月27日邀集提案人、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有關部會,由行政院召開第 59 次開放政府協作會議,以聽取多元意見。
貳、依據108年12月27日第 59 次開放政府協作會議之討論結果,有關部會回應意見如下:
一、 教育部:
經教育部訪談3名具性別平等教育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並邀請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參與108年12月27日開放政府第59次協作會議,於會議中報告「我國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及澳洲『處理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皇家調查委員會』制度比較及分析」,已於協作會議蒐集以下可借鏡事項:
(一) 將事件調查結果進行質化及量化之研究,形成政策建議。
(二) 研訂吹哨者(揭弊者)、承辦及參與調查之學校人員之相關保護機制,避免遭受學校體制之權力壓迫及秋後算帳。
(三) 於教師甄試及師資培育制度,列入性別平等、兒童保護、兒童權利之知能養成,並予以考核。
(四) 由政府公開宣傳,如同官方的#Me Too,可讓潛在的被害者出來發聲。
(五) 於中小學校課程及學校持續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議題,並鼓勵學校人員更加重視及信任兒童及學生之表意權。
二、 衛生福利部
經彙整會上兩輪分組討論結果,有關成立我國院層級之調查委員會1節,可寄託於未來可能會成立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否處理行政權問題,則待釐清與商議。而在尚未成立院層級之調查委員會前,各部會需調整現行機制,以完善性侵害防治網絡,經彙整與會人員所提建議,涉及衛生福利部業管部分如下:
(一) 辦理機構性侵害防治教育。
(二) 透過跨單位資訊系統介接,進行不適任人員查詢。
(三) 建議補充社工人力,以因應現行社工案量多、流動率高情形。
三、 法務部
(一) 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目前法務部正研商少年收容人處遇條例草案,相關議題未來將視推動進度納入。
(二) 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
1.因個人資料處理法第6條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須法律明文規定始得蒐集、處理、利用,因相關聘用志工法規並無規定得查詢教誨志工前科資料,爰尚無法據以建立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不適任名單。
2.惟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規定,已有規定教誨志工須品行端正者始得遴選,爰該署將請所屬矯正機關審慎遴選教誨志工,並將是否曾犯性侵案件納入考量。
四、 內政部
(一)我國在謹守政教分離原則與保障宗教自由的立場上,宗教團體倘未違反國家的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政府部門不會禁止或介入宗教內部事務,如教主的產生,教義、經典、儀式或神職的授予等,皆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範疇。但宗教團體依法許可設立或登記立案後,應依照該團體之章程運作,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則由各該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二)在臺灣宗教人士觸犯法律與一般人處遇並無差別,至於該行為是否違反其宗教的教規,是否應剝奪神職人員身分或禁止擔任神職人員部分,回歸所屬宗教團體依其章程、教規自行認定,國家基於宗教團體自治、宗教自主的立場,不會去限制宗教神職人員之資格要件,以避免社會大眾誤解政府介入宗教信仰自由。
(三)至針對預防宗教性侵害之宣導措施,內政部編撰了有關宗教騙色宣導教材,內容章節包含:爭議或不當的作為、法令規定、應有的文化認知及正確的應對方式,並公開在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提供社會大眾參考運用。此外,宗教團體如果要申請宗教團體的表揚或者是申請大陸人士、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或申請相關經費補助案件時,宗教團體應備表件也包括團體內設立性侵害、性騷擾的申訴管道、防治措施,以及公開揭示的證明文件。宗教團體申請宗教團體表揚時,在遴選年度的前三年內,宗教團體的負責人也不可以犯有性騷擾、性侵害,受有期徒刑的判決確定。
(四)基於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立場,內政部也強調,臺灣宗教團體除傳統宣揚教義及傳教外,宗教團體的觸角已延伸至文化教育及社會慈善事業,這些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社福、醫療、教育等事業機構內的兒童安全問題,也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守護,以求周全。
參採情形
壹、教育部
將借鏡事項續由教育部各相關業務單位納入研議。
貳、衛生福利部
有關協作會議提出之建議,衛生福利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機構性侵害防治教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業委託專業團體研發機構性侵害防治實務操作手冊,並自108年起向各機構進行擴大宣導及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機構主管、工作人員有關性侵害防治三級處遇模式及危機管理知能。
二、跨單位資訊系統介接:現行教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及「全國教保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業與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介接,以落實不適任人員身分之查詢。
三、社工人力補充:為解決社工人員工作負荷量高、流動率高之情形,衛生福利部自107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9年底將協助地方政府補充社工人員達3,021名。
參、法務部
一、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有關相關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之學習環境與資源,以及課程、教材與教學,此兩章部分之條文,除學校之招生相關規定與矯正學校係被動接收法院裁定者外,餘皆已納入課程推動辦理。
二、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
法務部矯正署將請所屬矯正機關審慎遴選教誨志工,並將是否曾犯性侵案件納入考量,惟尚無法據以建立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不適任名單供查詢,爰相關意見得部分參採。
肆、內政部
有關組成國家層級之《機構內兒童性侵害調查委員會》,尚待立法及國家預算的配合,惟分組討論提出如尊重兒童表意權,媒體及社會教育的重要性,提供受害者安心訴說及平反的管道,以及提供並宣導受害者的輔導諮詢機制,可做為相關機關處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壹、教育部
依上開參採情形持續推動辦理,以建構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防治之友善環境,提升教育人員協助被害兒童之意識及知能。
貳、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將持續推動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並適時檢討研修相關法令規定及措施。
參、法務部
一、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推動均得於目前少年矯正教育推動之年度預算下支應。
二、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
法務部矯正署109年將宣導各矯正機關,請其確實依規定審核延聘教誨志工之個別狀況,並將有無曾犯性侵案件之情形一併納入考量。
肆、內政部
持續加強預防宗教性侵害之宣導,於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建置相關資料供社會大眾參考運用。
分析說明
有關本次提議訴求要求我國仿效澳洲政府成立獨立調查機關1節,經彙整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情形,及現行我國兒少於機構(如:各類型學校、宗教機構、兒童運動競技訓練場所、兒少福利機構、及前述機構辦理之營隊、少觀所、少年監獄等,以下簡稱機構) 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壹、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沿革、作法和成效:
一、 組成的法源:《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屬準司法機制,澳洲總督以國王之名授任命狀組成委員會,任命或授權適當之個人或群體就澳洲聯邦的公共目的及公共利益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為了鼓勵運用兒童性侵受害者參與調查,澳洲特別於2014年修訂《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允許皇家委員會安排非公開程序以聽取倖存者的陳述。而《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也明訂召開非公開程序之權限、非公開程序之定位、不得採為證據之特定陳述及文件、針對出席或被授權出席非公開程序人員之保護。
二、 2013年至2017年調查中,「機構對兒童性虐待回應皇家委員會」聽取超過16,000名人士證言、和超過8,000人在私人會議中談話、收到近1,000份書面紀錄、舉行了57場公開聽證,並發布59份研究與政策工作研究報告。最終向政府提出3份共17冊的最終報告,內容包括:《與兒童合作檢查》,針對想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建立全國模式的檢查機制;《平反與民事訴訟》,澳洲國會應就成員或員工蓄意、疏失的刑事罪刑,對機構施加責任;《刑事司法》,改善警察詢問技巧、提供陪審團教育資訊。
三、 以家庭外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作為調查目標,調查發現:
(一) 兒童時期受到性侵害者:大部分為男性(64.3%);有93.8%倖存者是遭受男性性侵害;83.8%的人是被成人性侵害;超過半數的倖存者首次遭受性侵害年齡落在10至14歲間;平均受害時間為2.2年;而加害者大多是神職人員和教師。
(二) 加害者犯案的風險因素:自身童年負面經驗、人際關係與情緒困難、扭曲的信念以及其他間接影響等。
(三) 案發地點:41.6%發生在家外安置場所、31.8%為學校、14.5%則是在宗教活動場域,以及其他如少年感化院8%等。
(四) 發生性侵害案件之管理單位:58.1%為宗教團體;32.5%為政府(如:學校、離家照護、感化院、醫療保健設施);10.5%發生於非宗教或非政府團體(63.3%發生於民間組織管理之機構[如:托兒中心、醫院診所、音樂或舞蹈學校、獨立學校、瑜珈教室或運動俱樂部]、36.1%發生於NGO、NPO管理之機構。)
貳、有關現行我國兒少於兒少安置機構、學校、矯正機關等場所,遭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時之調查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一、整體面向:刑法於1999年增修「妨害性自主罪章」,我國性侵害案件自2001年起採非告訴乃論,由檢警知悉後主動偵查,而當政府機關於案件處理過程中有不妥處,由總統任命並經立法院同意之監察院將依法行使調查、糾正、糾舉等權。
二、各場所面向:
(一) 兒少安置機構: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規定,機構內發生性侵害事件,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倘機構有通報或處理疏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法規裁處。故現行法制已可回應調查之需要,惟仍需再提升機構工作人員通報意識及專業處遇知能,創造安全且具支持性的療癒環境。
(二) 學校:依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性侵害事件由「疑似行為人所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件處理程序中學校之疏失由「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故現行法制已可回應調查之需要,惟仍需提升校園之性別平等意識,營造重視兒童及學生表意權之環境。
(三) 矯正機關: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目前所有矯正學校均已依教育部108課綱辦理相關性別教育課程;至於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1節,有關教誨志工之聘任係規定於志願服務法、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尚無規定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惟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規定,志工須品行端正者始得遴選。
研商辦理情形
壹、有關「面對兒童性侵害---政府應全面調查我國各級學校與兒少機構內兒童性犯罪及處理狀況」之提議,業於108年10月16日、108年11月1日與提案人召開訴求釐清會議,並由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中旬至108年12月上旬期間,各自邀請利害關係人召開訪談會議。另於108年12月27日邀集提案人、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有關部會,由行政院召開第 59 次開放政府協作會議,以聽取多元意見。
貳、依據108年12月27日第 59 次開放政府協作會議之討論結果,有關部會回應意見如下:
一、 教育部:
經教育部訪談3名具性別平等教育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並邀請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參與108年12月27日開放政府第59次協作會議,於會議中報告「我國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及澳洲『處理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皇家調查委員會』制度比較及分析」,已於協作會議蒐集以下可借鏡事項:
(一) 將事件調查結果進行質化及量化之研究,形成政策建議。
(二) 研訂吹哨者(揭弊者)、承辦及參與調查之學校人員之相關保護機制,避免遭受學校體制之權力壓迫及秋後算帳。
(三) 於教師甄試及師資培育制度,列入性別平等、兒童保護、兒童權利之知能養成,並予以考核。
(四) 由政府公開宣傳,如同官方的#Me Too,可讓潛在的被害者出來發聲。
(五) 於中小學校課程及學校持續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議題,並鼓勵學校人員更加重視及信任兒童及學生之表意權。
二、 衛生福利部
經彙整會上兩輪分組討論結果,有關成立我國院層級之調查委員會1節,可寄託於未來可能會成立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否處理行政權問題,則待釐清與商議。而在尚未成立院層級之調查委員會前,各部會需調整現行機制,以完善性侵害防治網絡,經彙整與會人員所提建議,涉及衛生福利部業管部分如下:
(一) 辦理機構性侵害防治教育。
(二) 透過跨單位資訊系統介接,進行不適任人員查詢。
(三) 建議補充社工人力,以因應現行社工案量多、流動率高情形。
三、 法務部
(一) 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目前法務部正研商少年收容人處遇條例草案,相關議題未來將視推動進度納入。
(二) 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
1.因個人資料處理法第6條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須法律明文規定始得蒐集、處理、利用,因相關聘用志工法規並無規定得查詢教誨志工前科資料,爰尚無法據以建立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不適任名單。
2.惟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規定,已有規定教誨志工須品行端正者始得遴選,爰該署將請所屬矯正機關審慎遴選教誨志工,並將是否曾犯性侵案件納入考量。
四、 內政部
(一)我國在謹守政教分離原則與保障宗教自由的立場上,宗教團體倘未違反國家的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政府部門不會禁止或介入宗教內部事務,如教主的產生,教義、經典、儀式或神職的授予等,皆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範疇。但宗教團體依法許可設立或登記立案後,應依照該團體之章程運作,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則由各該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二)在臺灣宗教人士觸犯法律與一般人處遇並無差別,至於該行為是否違反其宗教的教規,是否應剝奪神職人員身分或禁止擔任神職人員部分,回歸所屬宗教團體依其章程、教規自行認定,國家基於宗教團體自治、宗教自主的立場,不會去限制宗教神職人員之資格要件,以避免社會大眾誤解政府介入宗教信仰自由。
(三)至針對預防宗教性侵害之宣導措施,內政部編撰了有關宗教騙色宣導教材,內容章節包含:爭議或不當的作為、法令規定、應有的文化認知及正確的應對方式,並公開在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提供社會大眾參考運用。此外,宗教團體如果要申請宗教團體的表揚或者是申請大陸人士、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或申請相關經費補助案件時,宗教團體應備表件也包括團體內設立性侵害、性騷擾的申訴管道、防治措施,以及公開揭示的證明文件。宗教團體申請宗教團體表揚時,在遴選年度的前三年內,宗教團體的負責人也不可以犯有性騷擾、性侵害,受有期徒刑的判決確定。
(四)基於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立場,內政部也強調,臺灣宗教團體除傳統宣揚教義及傳教外,宗教團體的觸角已延伸至文化教育及社會慈善事業,這些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社福、醫療、教育等事業機構內的兒童安全問題,也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守護,以求周全。
參採情形
壹、教育部
已於協作會議蒐集以下可借鏡事項,續由各相關業務單位納入研議:
一、將事件調查結果進行質化及量化之研究,形成政策建議。
二、研訂吹哨者(揭弊者)、承辦及參與調查之學校人員之相關保護機制,避免遭受學校體制之權力壓迫及秋後算帳。
三、於教師甄試及師資培育制度,列入性別平等、兒童保護、兒童權利之知能養成,並予以考核。
四、由政府公開宣傳,如同官方的#Me Too,可讓潛在的被害者出來發聲。
五、於中小學校課程及學校持續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議題,並鼓勵學校人員更加重視及信任兒童及學生之表意權。
貳、衛生福利部
有關協作會議提出之建議,衛生福利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機構性侵害防治教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業委託專業團體研發機構性侵害防治實務操作手冊,並自108年起向各機構進行擴大宣導及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機構主管、工作人員有關性侵害防治三級處遇模式及危機管理知能。
二、跨單位資訊系統介接:現行教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及「全國教保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業與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介接,以落實不適任人員身分之查詢。
三、社工人力補充:為解決社工人員工作負荷量高、流動率高之情形,衛生福利部自107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9年底將協助地方政府補充社工人員達3,021名。
參、法務部
一、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有關相關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之學習環境與資源,以及課程、教材與教學,此兩章部分之條文,除學校之招生相關規定與矯正學校係被動接收法院裁定者外,餘皆已納入課程推動辦理。
二、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
法務部矯正署將請所屬矯正機關審慎遴選教誨志工,並將是否曾犯性侵案件納入考量,惟尚無法據以建立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不適任名單供查詢,爰相關意見得部分參採。
肆、內政部
有關組成國家層級之《機構內兒童性侵害調查委員會》,尚待立法及國家預算的配合,惟分組討論提出如尊重兒童表意權,媒體及社會教育的重要性,提供受害者安心訴說及平反的管道,以及提供並宣導受害者的輔導諮詢機制,可做為相關機關處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壹、教育部
依上開參採情形持續推動辦理,以建構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防治之友善環境,提升教育人員協助被害兒童之意識及知能。
貳、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將持續推動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並適時檢討研修相關法令規定及措施。
參、法務部
一、對矯正學校少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推動均得於目前少年矯正教育推動之年度預算下支應。
二、犯過性侵案件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擔任矯正學校志工?是否建置不適任名單?
法務部矯正署109年將宣導各矯正機關,請其確實依規定審核延聘教誨志工之個別狀況,並將有無曾犯性侵案件之情形一併納入考量。
肆、內政部
持續加強預防宗教性侵害之宣導,於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建置相關資料供社會大眾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