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點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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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針對身心障礙者欲使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及第七十一條經濟補助需求時,應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相關服務或進行轉介。
現行需求評估人員大多為社會工作學系畢業,並受過學校專業訓練,而在從事需求評估工作時,應會接受需求評估人員職前訓練,亦符合需求評估工作專業訓練,且每年均會接受相關專業課程訓練,故在從事需求評估工作時,亦可獨立完成此份工作,並給予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建議。
社工員或社工師實屬專業人員,本就是屬於可獨立性工作之人員,亦有專業度可做評估,也可透過社工專業背景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相關資源,故作以下建議:
1. 取消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制度:社工為專業人員,本就可做出專業性的評估,如同長照體系,照顧專員亦可透過評估後,則計算出長照服務對象可使用之額度,無須透過專業團隊審查使用額度。
2. 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一項第五款條例及第7條第一項條例。
1.身心障礙者取得資源連結之時間可縮短,可盡快進入正式資源體系內。
2.專業團隊出席亦有出席費,出席費用以人頭計算,積少成多,取消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制度,可減少支付專業團隊每人出席費,亦可減少國庫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