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ke
已附議17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30個附議
考取駕駛執照之目的在於證明駕駛者已習得主要及相關技能,能夠相對安全的駕駛車輛上路,是國家給予的一種證明
但在台灣無照駕駛依然只屬於行政罰,且不影響肇事責任的判斷
導致的現象讓多數人並未將無照駕駛當作是嚴重的事情
兩造發生事故後無照的一方只需要負擔6000元的行政罰款即可,忽略了無照本不該上路的原則
故在此提議將無照上路的行為納入肇事責任的評估項目之一或參考各國對於無照的刑法內容將無照駕駛行為納入刑法
日本:
無照駕駛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以50萬日圓,肇事者若為無照駕駛,一律以刑事案件處理。
德國:
無照駕駛者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香港:
初犯可罰款 5000 及監禁3個月,如再犯,則罰款 10000 及監禁6個月
讓國人認知無照駕駛的嚴重性並嚇止此行為
改善交通亂源的其中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