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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與機車用詞不精準,應修正供民眾遵守。

提議者 Andrew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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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2-20
檢核
2024-02-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4-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項,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2.其條文內容汽車、機車、車輛(如第三條第八項)三項應區分清楚,不應以汽車駕駛人的規定來套用機車,否則就改車輛駕駛人,符合3-8。

3.因法條不明確,致機車違反道交法之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如第47-3汽車駕駛人不得右側超車規定。

4.以上三項,請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新修正,明示其一。

利益與影響

1.法條對於汽車、機車或車輛精準規範,較無爭議。

2.用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民怨重且讓人不服氣。

3.法界:「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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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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