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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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項,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2.其條文內容汽車、機車、車輛(如第三條第八項)三項應區分清楚,不應以汽車駕駛人的規定來套用機車,否則就改車輛駕駛人,符合3-8。
3.因法條不明確,致機車違反道交法之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如第47-3汽車駕駛人不得右側超車規定。
4.以上三項,請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新修正,明示其一。
1.法條對於汽車、機車或車輛精準規範,較無爭議。
2.用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民怨重且讓人不服氣。
3.法界:「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