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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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不得購買之商品大多對青少年身心有所危害,因此必須嚴格禁止未滿18歲者購買。
因為香菸對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影響最大,故以香菸為例。
*「未滿18歲不得購買之商品」於下文中將皆簡稱為商品。
目前各香菸經銷點大多以購買者的外觀來判斷是否已滿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供應上開物品者,對接受供應者是否已滿18歲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6條1(a),要求所有菸草製品銷售者在其銷售點內設置關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的清晰醒目告示,並且當有『懷疑』時,要求每一購買菸草者提供適當證據證明已達到法定年齡。
參照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以及「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6條1(a),可知菸品販售業者依法有拒賣菸品予未滿 18歲者之義務,請各業者需針對『疑似』未滿18歲購菸者,得以請其出示身份證明等方式辨識購菸者年齡,以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以目前此種用『懷疑』、『疑似』來判斷購買者是否已滿18歲的方式著實太過不準確,導致很多未滿18歲者能輕易取得商品。
其次目前法規是只罰銷售不罰購買,因此造成很多青少年出於好奇且不用擔心被懲罰而抱著投機心理去嘗試購買菸酒。
因此現有的制度必須將模糊地帶去除。須有明確指的指標及買賣皆罰,才能避免有心人士投機規避。
現有制度由於無法強制購買者出示身分證明,導致很多問題及漏洞,列舉部分如下。
1.現有經銷點的判斷標準皆以『懷疑』、『疑似』購買者是否未滿18歲,是用『猜測』的方式判斷購買者的年齡。如遇到本身外觀較為成熟或有心人士以妝容偽裝年齡者,經銷點難以準確判斷購買者是否未滿18歲。
2.由於未強制所有購買者皆須出示身分證明,而各經銷點的判斷方式太為主觀而有所差異。這種不明確的判斷方式導致出現糾紛,甚者更是有以恐嚇、威脅、暴力手段等方式要求經銷點販售商品或是事後究責的事件。
3.「罰賣不罰買」。(此點不討論「使用」的罰則,單論「購買」行為。)
青少年出於好奇心或其他情形想嘗試購買商品時,由於沒有名確的「購買」罰則,因此容易出現投機嘗試購買的情況。若購買者在如同上述第一點的狀況下,完全可以在經銷點不知情且非故意的情況下輕易取得商品。且經銷點由於難以準確判斷購買者年齡,因不懲罰購買行為,容易出現被有心人士惡意檢舉或被釣魚執法的狀況。
*根據「菸害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都沒有針對未滿18歲者「購買」的行為做出規範。只有針對「使用」(吸菸、飲酒)有所規範。
由上述幾點可知,一個能夠明確判斷是否未滿18歲的標準是必須的。而最為簡易的判斷方式就是「凡購買菸酒等未滿18歲不得購買之商品皆須出示身分證明,待經銷點確認非為未滿18歲者方得購買」。
此項措施由於避免了經銷點的主觀「猜測」年齡,可以很明確地避免在經銷點不知情且非故意的情況下販售商品給未滿18歲者,以避免青少年去嘗試抽菸喝酒等危害身心健全的事物。也能對於惡意非法提供商品經銷點及投機購買者有準確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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