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l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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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檢舉達人"制度讓不具法律專業性且不具公權力的不特定人進行需要專業判斷的準執法行為,甚至讓無聊的有心人士以釣魚方式故意誘導民眾違規,不但引起社會民眾的對立與猜忌,製造不必要的糾紛與不安,也造成警察單位工作量的加重。然檢舉行為對於交通安全並無實質上正面的貢獻。另外,非具公權力人員隨意拍照舉報行為也違反維護個人隱私的相關法律保障。
建議:
1.全面廢止民眾交通違規拍照(錄影)檢舉的制度。
2.由各地警政單位培訓一群具有完整交通法律專業認證的志工擔任"馬路交通安全糾正人員"進行各項交通違規拍照取締勤務。值勤時須著明顯可辨識的制服或背心來執行拍照取締勤務。
3.基於微罪不罰的原則,明確正面表列不罰的輕微違規事項。例如:汽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但未四輪進入新車道前方向燈已熄滅,視同已打方向燈,不予裁罰。
1.讓交通違規拍照取締以不具爭議性的方式,在具有公權力與完整法律專業下進行。
2.避免警察機關被無效與輕微違規的取締照片辨識作業所淹沒,可以把時間真正用到警察應有的勤務上。
3.降低駕駛人因微罪被拍照所致的民怨。
4.降低社會民眾彼此猜忌的心理負擔,讓台灣社會重回互信的狀態。
5.根絕惡意拍照、故意以釣魚讓他人違規的拍照、自己交通違規來拍他人違規照片等不正常檢舉現象。
6.讓實際有心貢獻心力於交通整治的人士能具專業且名正言順的在具公權力下參與交通取締工作。
7.實質保障民眾於路上行進的隱私權與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