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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就業服務法使符合條件之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提議者 Autumn

已附議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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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3-03
檢核
2023-03-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5-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為經獲准永久居留者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然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外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亦即,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不得申請永久居留,導致依目前單純以文義上執行法規,兼具不能放棄的外國國籍的無戶籍國民之就業權益顯劣於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其違背"無戶籍國民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僅尚未在臺設有戶籍,其在臺居留、定居之資格或權益,亦不應劣於外國人"之精神。
最近在僑居國外身分的認定的標準中看到擴張認定永久居留之範例(連結上),具體而言"國人如果居住在一向不發給外人永久居留權的國家,但是能夠取得該居留國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以上,而且能夠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得視為已取得該國之永久居留權",因取得本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比照僑居國外身分之認定方式擴張解釋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為事由之無戶籍國民曾以外籍人士身分居留滿5年並屬於能夠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移民法第9條第4項),應該擴張認定為已經獲准永久居留者。
因此,修改就業服務法或施行細則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已取得居留資格連續5年以上,且經移民署認定能夠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得準用本法第51條第1-2項之規定。

利益與影響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中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理由中明確提及到"無戶籍國民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僅尚未在臺設有戶籍,其在臺居留、定居之資格或權益,亦不應劣於外國人",然而就業服務法一段時間未修法,導致沒有進一步解釋令時,因無戶籍國民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權,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之就業權益顯劣於外國人之情形發生。

本提議的主要意義在於無戶籍國民兼具(不能放棄的)外國國籍時,符合一定的條件之下比照持有永久居留證之外僑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使得無戶籍國民兼具(不能放棄的)外國國籍之就業權益至少不劣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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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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