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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香煙駕駛不可以取消民眾檢舉

提議者 我與抽煙的距離

點燃香煙駕駛不可以取消民眾檢舉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您有在路上騎車時突然旁邊冒出一個癮君子叼根煙快樂似神仙的邊抽邊等紅燈嗎?不顧周圍一群人車也在停等紅燈會不會不舒服~又或是綠燈了這位癮君子煙叼著繼續騎他的車煙灰卻往後面飛跟在後面的你是什麼感想呢?所以民國104年立法院通過道交31條之一第三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煙、吸食、點燃香煙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也因為這個法條讓路上癮君子收斂很多~現在113年因為民怨行政院打算取消點燃香煙駕駛的民眾檢舉和記點~個人認為你不記點我沒意見~但請不要取消民眾檢舉~以後民眾不能檢舉煙槍就一支一支跑出來了~也不必顧及旁人是否不舒服~你就不能檢舉我我還需要怕嗎?叫警察來才是最好笑的~等你110打了人都不知道跑去哪了叫警察來做什麼?

所以我主張行政院不可以收回該法條的民眾檢舉權~

利益與影響

道交31條之一第三項有民眾檢舉才能發揮約束效果,才能確保抽煙人會尊重不抽的煙的人,也才能確保前車駕駛不會滿臉煙灰~記不記點其實沒那麼重要,重點是打110叫警察來根本沒效果,警察來了人也早不知道跑哪去了~所以真的不可以取消民眾檢舉,要取消民眾檢舉當初又何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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