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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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勞工加班若換補休,時數也比照加班費加乘(1.33和1.66),且若於年底無法休完,雇主須強制換成薪
資,才能實質降低勞工過勞與雇主規避責任。
一例一休上路後,公司老闆以各種花招規避加班費問題,其中以強迫員工加班僅能換補休為主(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目前為法所不禁,但有多少人是真的自願??連政府機關的聘僱人員或派遣人員都被要求僅能補休)。
加班被迫換成補休後,又有多少勞工能真正放到補休,反而使勞工做白工(換補休又不能放,假、錢皆空)。
所以提議加班日若換補休,時數也比照加班費加成(1.33和1.66),且於年底無法休完,必須強制換成薪水,才能實質降低勞工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