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i R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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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訴求:
1. 修改中華民國兵役法相關條文或規範,明確規定男兵應享有留有與女兵相同程度留頭髮之權利,以保障雙方之身體自主權。
2. 確保男兵在服役期間不因髮型超過3cm而受到不必要的歧視或處罰,或被強制剃平頭。
身體自主權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力,不應受不合理之侵犯。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男兵應享有與女性相同之留頭髮權利,外表之規範不應因生理性別而有不合理不同,以下摘自國防部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新兵入伍訓練平頭髮式範例 採3mm(3分)剃刀頭剪髮器,沿後腦頭皮及兩側耳輪後方,向上順推使全頭髮長達0.3公分。 女性後腦髮長需長於耳垂髮稍修剪整齊,並距後衣領3公分,兩側不得遮住耳廓,額頭不可蓋住,可採不明顯黑(暗)色細長髮夾固定。”
男兵將擁有與女性相同之流頭髮權利。
男兵在服役期間不因髮型超過3cm而受到不必要的歧視或處罰,或被強制剃平頭。
男兵能享有合理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性尊嚴。
男兵能享有與女性相同之留髮權利與規範:
“腦髮長需長於耳垂髮稍修剪整齊,並距後衣領3公分,兩側不得遮住耳廓,額頭不可蓋住,可採不明顯黑(暗)色細長髮夾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