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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排檔形式,變速箱及齒輪箱應給予合法變更自由

提議者 世紀

已附議5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46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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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8-08
檢核
2017-08-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0-0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 第一項第二點 為不可變更項目。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國外車商在新車市場提供販售車輛時,在同一款式車輛,大都會另提供手排車型供消費者選擇。


本國車商製造販售車輛絕大部分只提供自排變速形式車輛供消費者選擇,對於持有可駕駛手排車輛駕照,並喜好駕駛手排車輛的人民車主來說,被迫在此現實狀態下先選擇購買自排車輛,並在購買車輛後為該車更換原廠製造之相同款式手排車輛變速系統。


因為依照道交規則內容規定,排檔形式、變速箱與齒輪箱為不可變更項目,此更換變速箱的動作造成日後無法前往進行定期檢驗,並會被認定為不合法的改裝進而遭受相關單位的處罰舉發。

利益與影響

汽車由自排更換為手排系統,使用的零件皆為原廠製造生產之零件,實際上大多汽車自排與手排皆使用相同車身底盤,甚至皆有預留變速箱與周邊零件的固定點,在進行變速系統更改後並不會變更車身結構產生負擔,進而影響行車安全。


手排變速箱在機械結構上較自排系統簡單、穩定,較不會因為電子系統或是機械的故障,而產生汽車暴衝的危險。


手排系統在引擎的傳動效能優於自排系統,能使引擎節省燃油,在日常保養時使用產生的廢油量也較自排系統少許多。


駕駛手排車輛時的專注力,較駕駛自排車高,提高行車安全。


人民持有駕駛手排車輛駕照,喜愛駕駛手排車輛,但是卻被迫無法選擇。汽車更換使用手排系統在無影響其它大眾人民權益與產生安全之虞,基於憲法賦予人民對於個人財產的自由使用權利,國家相關主管機關長官對於汽車自由更換變速箱此規定,應持有樂觀開放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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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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